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

辩护人王德洲,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国强,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因赌博于2002年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区分局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因涉嫌犯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抓获。后经履行程序,次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区分局刑事拘留(起诉书表述2008年4月2日刑事拘留不准确),同年7月2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赌博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天伟、殷玉辉,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永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抓获,同年7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洪建卿(绰号刁三),男,1963年3月7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2年11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戴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明刚(绰号二孩),男,1978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迎辉,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辉,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波、史延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召,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窝藏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赵明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指控被告人秦向锋、贾进京、贾少峰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指控被告人朱海宇、魏朝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指控被告人刘金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谢泽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吴国强、黄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汤永强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洪建卿犯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朱海宇、王明刚、赵辉、李文召犯窝藏罪,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辉、闻延菲、代理检察员康新亚、张亚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吕建毅,各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汤永强不委托辩护人),被害人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总共2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