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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5)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从重从快依法惩处涉黑犯罪团伙,追究被告人杨永现、赵明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并责令被告人赵明章、杨永现赔偿医疗费17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万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79290元、护理费9628元、交通费2万元、住宿费4.5万元、残疾赔偿金主张14.058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652万元和精神损害费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0.665万元。

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章、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杨永现、朱海宇、刘金淼、谢泽峰、魏潮海、黄成伟、吴国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罪名不能成立。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杨永现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杨永现故意伤害致叶延伟重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叶延伟的重伤结果是杨永现造成,建议对杨永现公正处理。

被告人赵明章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事实予以供认;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罪,不予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侦查程序违法;起诉书指控的两起轻伤案件,被告人已经进行了赔偿,且超过法定追诉期。

被告人秦向锋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第二起的事实无异议,对所控其他事实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秦向锋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罪名不成立;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少峰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贾少峰参与犯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有异议,认为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人贾进京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贾进京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述罪名均不成立;对起诉书指控贾进京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建议对贾进京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海宇对起诉书指控朱海宇犯故意伤害罪第四起、赌博罪无异议,对指控兼犯窝藏罪不予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海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参与赌博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建议对朱海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金淼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金淼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泽峰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泽峰涉嫌故意伤害罪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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