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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6)

被告人魏潮海辩称起诉书指控故意伤害第二起,其去时已打完架,否认起诉书的其他指控。其辩护人辩称,魏潮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成伟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其系偶然在场,没有打人。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伟的罪名均不成立,且黄成伟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吴国强否认起诉书对其的指控。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强的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人汤永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予以认罪。

被告人洪建卿及其辩护人辩称洪建卿系在酒后失态而砸坏Vparty俱乐部内电视,第二天已主动赔偿6000元,情节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明刚、赵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二者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公正处理。

被告人李文召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文召不知道吕长来系逃犯,李文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作无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2年以来,被告人赵明章纠集被告人杨永现、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朱海宇、刘金淼、谢泽峰、魏潮海、黄成伟、吴国强及董山、赵指南、郭现昌、曹炎召、赵永军、吕长来、杨宏平、李新宇、谢根亮、闫涛、王清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顶山市以经营酒吧、聚众赌博、放高利贷等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赵明章为组织领导者,董山、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郭现昌、赵指南、谢根亮等人为骨干,杨永现、杨宏平、吕长来、朱海宇、刘金淼、谢泽峰、魏潮海、黄成伟、吴国强、曹炎召、赵永军、李新宇、闫涛、王清华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聚众赌博、放高利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明章供述证实:其在2002年刑满释放后,在开源路北段与他人合伙开了“鱼翅皇酒店”,2003年在汝州开始贩煤,2005年与谢根亮合伙在市焦化厂东开一煤场。其和贾欣国、郑民、郑军民、张小亮都是同村的,很早就认识;其和董山是在2000年10月份在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关同号认识的;其和谢根亮是1996年在市焦化厂买煤时认识的;其和吕长来是在两、三年前认识的;其和贾少峰、贾进京是在汝州买煤认识的;其和二孩、海雨、赵辉认识的时间也早了;其和黄小伟、郭现昌、秦向锋、谢晓峰、三毛(王清华)都是朋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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