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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与中孚隆瑞(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袁柏仁买卖合同纠纷案(2)

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向中孚隆瑞公司出具了以中孚隆瑞公司为担保权人的《担保书》,《担保书》写明:本保证人(即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现同意,为纵横聚酯公司履行与中孚隆瑞公司于本担保书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产品购销合同》、《代理进口协议》和类似的合同、协议以及与其相关的补充、变更条款(合同编号包括但不限于ZFLR08XHG044、 ZFLR08XHG047、ZFLR08XHG048、ZFLR08XHG049、ZFLR08XHG050、ZFLR08XHG051、ZFLR08XHG052、ZFLR08XHG053、ZFLR08XHG054等),向中孚隆瑞公司提供连带无限保证担保。因此出具以中孚隆瑞公司为担保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具体担保事项如下:一、如纵横聚酯公司未能按全部合同约定偿付任何部分或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费、保险费、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罚息等(以下简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本保证人同意按本担保书承担连带无限偿付责任和/或连带无限赔偿责任;二、如纵横聚酯公司未能按全部合同约定偿付任何部分或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中孚隆瑞公司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同时向两个保证人)索偿,本保证人保证无条件将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主动支付给中孚隆瑞公司,无需中孚隆瑞公司提出任何证明;三、本保证人特别承诺:1.纵横控股集团将以其公司资产为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聚酯公司双方所开展的贸易、代理等合作中纵横聚酯公司所应该承担的付款等债务责任提供连带无限保证担保;2.纵横控股集团总经理袁柏仁将以个人全部资产为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聚酯公司双方所开展的贸易、代理等合作中纵横聚酯公司所应该承担的付款等债务责任提供连带无限保证担保;3.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根据本担保书向中孚隆瑞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本担保书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本保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算。如二年有效期届满,双方(中孚隆瑞公司和纵横聚酯公司)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则本担保书有效期自动延续,以后以此类推。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该《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纵横聚酯公司向中孚隆瑞公司交付了定金9 001 264.50元。中孚隆瑞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2008年9月12日,纵横聚酯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中孚隆瑞公司签发了收到6000.843吨乙二醇的收据,并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08年9月12日,远大公司依约在中国银行办理了国内信用证质押贷款手续,押汇金额36 005 058元,(年)利率为 7.47%。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对账共同确认:该《化工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纵横聚酯公司尚欠中孚隆瑞公司货款 38 465 403.63元,应支付中孚隆瑞公司利息702 278.66元,中孚隆瑞公司放弃违约金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聚酯公司签订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为中孚隆瑞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亦合法有效,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亦应遵守。本案中,中孚隆瑞公司依约供货,纵横聚酯公司收货后理应依约支付货款。纵横聚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中孚隆瑞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亦未按《担保书》的承诺向中孚隆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致引起纠纷,对此纵横聚酯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聚酯公司在《化工产品购销合同》中对违约金、国内信用证质押贷款利息均有约定,故纵横聚酯公司除应向中孚隆瑞公司支付国内信用证质押贷款利息外,还应向中孚隆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中孚隆瑞公司放弃违约金主张,法院予以准许。现各方当事人经对账,已确认欠款数额,纵横聚酯公司理应按照确认的数额向中孚隆瑞公司支付所欠款项。中孚隆瑞公司依据《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及《担保书》的约定,要求纵横聚酯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要求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1.纵横聚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孚隆瑞公司货款38 465 403.63元;2.纵横聚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孚隆瑞公司利息702 278.66元;3.纵横控股集团、袁柏仁对纵横聚酯公司的上述款项向中孚隆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纵横控股集团、袁柏仁在承担上述判决第3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纵横聚酯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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