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市支行、北京南光电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高启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
负责人余培荣,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南光电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里2号楼。
法定代表人鲁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雪岩,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南光电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市支行(以下简称昆山农行)、原审被告北京南光电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于泽泓担任审判长,法官夏林林、林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电租的委托代理人俞嘉颖,被上诉人昆山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芳、胡彦乔,原审被告南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雪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5月31日,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中电租与被告南光公司、被告昆山农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1月28日,以(2000)一中经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审理。2007年12月27日,中电租向一审法院申请恢复该案审理。2008年10月7日,一审法院恢复审理。
中电租在本案一审中起诉称:1995年10月16日,中电租与南光公司签订编号为95中电租融字第32009号《借款合同》,约定中电租向南光公司提供贷款2500万元,用于解决南光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问题,期限一年,自1995年10月16日至1996年10月16日。同日,中电租与昆山农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昆山农行为南光公司的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电租依约向南光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南光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中电租多次向南光公司和昆山农行主张权利,但南光公司和昆山农行均未履行清偿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1.南光公司和昆山农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南光公司和昆山农行连带支付自1995年10月16日至2008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22 800 888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南光公司在本案一审中答辩称:认可中电租的起诉事实。
昆山农行在本案一审中答辩称:1.目前已生效的相关刑事判决和调取于苏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证实:本两案是所谓贷款人中电租与所谓借款人赵翔等人恶意串通,骗取钱勇信任,由钱勇在空白的制式《保证合同》上盗盖昆山农行公章后,再由所谓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制造的一系列违法资金运作恶性案件中的两件,已构成犯罪。具体事实如下:1995年7月,北京万翔实业公司的牛志勇和上海银丰物业发展公司的赵翔等人急需资金,便与中电租副总经理孙懋田商谈(中电租因项目也急缺资金),准备利用中电租作为金融机构的便利条件,用体外循环的方式,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存款。于是牛志勇、陆峰等人开始拉存款,共计联系到3.37亿元的资金,把这些款项存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由该分理处给客户开存单,之后再把钱打到中电租,由中电租按客户名单开出单子押在该分理处,中电租以支票形式支付了2900余万元的高额息差,中电租除自用其中部分资金外,将其余部分资金“贷款”给牛志勇、赵翔等人使用。1995年7至8月,李伯康为能从牛志勇等处借到钱,答应替他们找担保单位,于是李伯康拿着十余份空白制式《保证合同》找到昆山农行会计科原副科长钱勇,钱勇利用下发其他文件需要昆山农行盖章之机,将十余份空白《保证合同》垫在文件下面盗盖了昆山农行的公章,并用其同学俞伯栓(不是昆山农行工作人员)的私人印章盖在了法定代表人栏内,而后交给李伯康,再由李伯康交给牛志勇等人。牛志勇、赵翔等人将获取的已盖有昆山农行公章的空白《保证合同》填写后作为担保,向中电租借上述款项中的1.65亿元,其中赵翔借用南光公司的名义“借款”5500万元。对于这一莫须有的担保行为,昆山农行一直不知情,直到案发通过专案组侦破后才了解到案件真相。2.钱勇擅自在空白制式《保证合同》上盗盖昆山农行公章,昆山农行事先不知,亦没有授权,事后也从未追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钱勇的参与行为已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00)沧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其个人犯罪行为,钱勇因其上述行为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钱勇的行为不是昆山农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昆山农行无关。3.中电租诉请昆山农行承担所谓的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所谓“贷款人”中电租与所谓“借款人”赵翔等人恶意串通,骗取钱勇信任,由钱勇在他人提供的空白制式《保证合同》上盗盖昆山农行公章后,再由所谓的借、贷双方违法运作涉案资金而制造的一系列违法资金运作恶性案件中的两件,属于刑事犯罪。在违法运作涉案资金的犯罪过程中,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非法炮制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属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两个道具,对所产生的后果依法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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