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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民终字第2243号
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与中孚隆瑞(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袁柏仁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2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

法定代表人马国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庆华,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孚隆瑞(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二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刚,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腾,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

法定代表人袁柏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庆华,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柏仁,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庆华,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聚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孚隆瑞(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隆瑞公司)、原审被告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控股集团)、原审被告袁柏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8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于泽泓担任审判长,法官夏林林、林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纵横聚酯公司、原审被告纵横控股集团、原审被告袁柏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庆华,被上诉人中孚隆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张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孚隆瑞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起诉称:中孚隆瑞公司系中国远大集团下属公司,与纵横控股集团有长期合作关系。2008年双方开始合作进口乙二醇。2008年6月5日,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纵横聚酯公司签订《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纵横聚酯公司从中孚隆瑞公司处购买乙二醇4850吨,每吨9610元,总金额4660.85万元。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向中孚隆瑞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表示对纵横聚酯公司的到期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纵横聚酯公司向中孚隆瑞公司交付定金1091.25万元。中孚隆瑞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2008年6月6日,纵横聚酯公司向中孚隆瑞公司签发了收到4850吨乙二醇的收据。此后,纵横聚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共欠货款3569.6万元。故中孚隆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纵横聚酯公司向中孚隆瑞公司支付货款3569.6万元;2.纵横聚酯公司向中孚隆瑞公司支付相应利息888 830.40元;3.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就纵横聚酯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向中孚隆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纵横聚酯公司、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承担。

纵横聚酯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纵横聚酯公司对与中孚隆瑞公司签订《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及收到该合同项下货物的事实无异议,但有关欠款金额尚需核对确认。

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在本案一审中,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共同在一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持异议,但有关欠款金额尚需核对确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控股集团有长期经济合作关系。2008年6月5日,中孚隆瑞公司(卖方)与纵横聚酯公司(买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编号为ZFLR08XHG049号《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第2条:纵横聚酯公司从中孚隆瑞公司处购买乙二醇4850吨,每吨9610元,总金额4660.85万元;第8.1条: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20%的定金,其余货款买方在收货后通过银行以电汇、信汇、汇票等方式付给卖方;第8.2条:卖方在采购该合同项下货物时,委托远大海外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以国内信用证方式向被采购方结算,并在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质押贷款手续(银行称押汇手续),买卖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货款付款日期为上述国内信用证在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质押贷款手续后120日内。国内信用证质押贷款利息由买方承担;第9.2条:买方逾期支付货款,除应支付正常质押贷款利息外,每逾期一日,买方则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自第三十一日起,每逾期一日,买方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 2‰的违约金。

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向中孚隆瑞公司出具《担保书》,称: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同意为纵横聚酯公司履行与中孚隆瑞公司于本担保书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产品购销合同》、《代理进口协议》和类似的合同、协议以及与其相关的补充、变更条款(合同编号包括但不限于ZFLR08XHG044、 ZFLR08XHG047、ZFLR08XHG048,ZFLR08XHG049、ZFLR08XHG050、ZFLR08XHG051、ZFLR08XHG052、ZFLR08XHG053、ZFLR08XHG054等),向中孚隆瑞公司提供连带无限保证担保。因此出具以中孚隆瑞公司为担保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具体担保事项如下:一、如纵横聚酯公司未能按全部合同约定偿付任何部分或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费、保险费、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罚息等(以下简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本保证人同意按本担保书承担连带无限偿付责任和/或连带无限赔偿责任。二、如纵横聚酯公司未能按全部合同约定偿付任何部分或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中孚隆瑞公司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同时向两个保证人)索偿,本保证人保证无条件将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主动支付给中孚隆瑞公司,无需中孚隆瑞公司提出任何证明。三、本保证人特别承诺:1.纵横控股集团将以其公司资产为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聚酯公司双方所开展的贸易、代理等合作中纵横聚酯公司所应该承担的付款等债务责任提供连带无限保证担保。2.纵横控股集团总经理袁柏仁将以个人全部资产为中孚隆瑞公司与纵横聚酯公司双方所开展的贸易、代理等合作中纵横聚酯公司所应该承担的付款等债务责任提供连带无限保证担保。3.纵横控股集团和袁柏仁根据本担保书向中孚隆瑞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本担保书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本保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算。如二年有效期届满,双方(中孚隆瑞公司和纵横聚酯公司)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则本担保书有效期自动延续,以后以此类推。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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