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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娄子水村。

法定代表人郑宝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澍,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江萍,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9号。

负责人李连桐,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向东,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凤森,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娄子水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良,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联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房山支行)、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以下简称强力水泥厂)、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投资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6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于泽泓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夏林林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强联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澍、张江萍,农行房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邱向东、李凤森,强力水泥厂的委托代理人李增良,房建投资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刘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房山支行一审起诉称:2003年4月16日,农行房山支行与强力水泥厂签订编号为(京)农银借字第11101200300000675号《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房山支行向强力水泥厂提供流动资金2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2006年4月16日止;年利率5.7645%,按季结息;如强力水泥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农行房山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农行房山支行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农行房山支行与房建投资集团签订编号为(京)农银保字第11901200300000673号《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强力水泥厂与农行房山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1101200300000675号《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农行房山支行债权的实现,房建投资集团愿意为强力水泥厂依主合同与农行房山支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2000万元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农行房山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农行房山支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于2003年4月16日向强力水泥厂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2006年11月2日,强联水泥公司又向农行房山支行出具《承诺书》载明:“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承诺,对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在农行的所有借款,将由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4月17日,农行房山支行向强力水泥厂发出尚欠本金2000万元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强力水泥厂于当日盖章签收。同日,强力水泥厂偿还本金32 794.99元;同年4月18日,强力水泥厂偿还本金19 970元;同年4月19日,强力水泥厂偿还本金10 000元;同年7月14日,强力水泥厂偿还本金16 926元;2007年9月27日,强力水泥厂偿还本金16 926元,以上5次还款本金合计96 616.99元。

由于强力水泥厂自2007年6月21日后一直拖欠本息,暂计至2007年12月20日所欠逾期利息、复利772 235.44元,尚未偿还本金19 903 383.01元。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书》承诺,强力水泥厂、强联水泥公司、房建投资集团已构成违约。

2008年3月3日,农行房山支行代理律师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保证合同》保证人北京市房山区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法人档案记载,2003年5月6日,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的《证明》写明:“北京市房山区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于2003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房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元月23日,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名称变更通知》写明:“北京房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元月23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强力水泥厂、强联水泥公司、房建投资集团连带偿还农行房山支行借款本金19 903 383.01元以及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欠逾期利息、复利;二、强力水泥厂、强联水泥公司、房建投资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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