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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

强力水泥厂一审答辩称:承认欠款事实。有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款:1、在借款期限内,强力水泥厂接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房政办发(2005)75”,按政策强力水泥厂必须关闭,现已按规定时间关闭并已拆除,由此,强力水泥厂属政策性关闭。2、在合同期内,强力水泥厂实际控制人李金华因公殉职,不幸遇害,也造成强力水泥厂很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3、按文件规定,区工业局负责对关闭企业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时至今日强力水泥厂未得到政府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4、因强力水泥厂关闭造成几百名职工下岗失业,为安置职工,强力水泥厂变卖了所有财产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综上,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希望银行方面能够免除强力水泥厂的债务,不适用罚息原则。

房建投资集团一审答辩称:房建投资集团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不应承担还款义务。1、2005年9月30日,借款方强力水泥厂接到政府文件,责令其停产停业,该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房建投资集团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2、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2005年9月30日,强力水泥厂被责令关闭,政府的这一行为即使不属于不可抗力,也应该导致强力水泥厂与农行房山支行之间的贷款提前到期。据此,房建投资集团的保证期间应截止于2007年9月30日,而农行房山支行起诉的时间为2008年3月,已过保证期间,因此,房建投资集团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强联水泥公司一审答辩称:1、农行房山支行与强力水泥厂之间共签订有5份《借款合同》,按照强联水泥公司对农行房山支行的承诺,应由强联水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4份《借款合同》,强联水泥公司均在2005年5月19日和2006年12月20日及2006年12月27日与农行房山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案(京)农银借字第111012200300000675号《借款合同》,强联水泥公司并未对农行房山支行提供担保,也未与农行房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2、农行房山支行向法庭提供的强联水泥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从时间上看,正是强联水泥公司董事长李金华先生在2006年10月25日遇害后的丧事处理期间,在此期间,董事会处于休会期,农行房山支行有明显的采取不当手段获取我公司承诺的故意,请求法庭确认无效。3、农行房山支行向法庭提供的承诺书,其意思表示为强联水泥公司向农行房山支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未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无论从农行房山支行所诉《借款合同》主债务已于2006年4月16日履行期届满算,还是从农行房山支行提交法庭的强联水泥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的时间算,均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农行房山支行从未要求强联水泥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强联水泥公司早已被农行房山支行免除保证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农行房山支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6日,农行房山支行与强力水泥厂签订编号为(京)农银借字第11101200300000675号《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房山支行向强力水泥厂提供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用于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至2006年4月16日,年利率5.7645%,按季结息,强力水泥厂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农行房山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农行房山支行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农行房山支行与房建投资集团签订编号为(京)农银保字第11901200300000673号《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强力水泥厂与农行房山支行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农行房山支行债权的实现,房建投资集团愿意为强力水泥厂的债务提供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2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农行房山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2003年4月16日,农行房山支行依约放款。2006年12月,强联水泥公司向农行房山支行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郑重承诺,对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在农行的所有借款,将由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4月17日,农行房山支行向强力水泥厂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强力水泥厂盖章签收。强力水泥厂于2006年4月17日偿还本金32 794.99元、同年4月18日偿还本金19 970元、同年4月19日偿还本金10 000元、同年7月14日偿还本金16 926元、2007年9月27日偿还本金16 926元。以上5次还款本金合计96 616.99元,尚欠本金19 903 383.01元。自2007年6月21日后,强力水泥厂开始拖欠利息,暂计至2007年12月20日共欠逾期利息、复利772 23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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