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3)
另查明,房建投资集团原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2003年5月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农行房山支行与强力水泥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农行房山支行与房建投资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农行房山支行依约放贷和收贷,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强力水泥厂未履行还款义务、房建投资集团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建投资集团在辩称中提出“因主合同提前到期,故应免除其保证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房建投资集团与农行房山支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现本案未发生上述双方约定之情形,故房建投资集团的保证责任不应免除。关于强联水泥公司于2006年12月为农行房山支行出具的《承诺书》,系在主合同到期后,其自愿为强力水泥厂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强联水泥公司亦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强力水泥厂、强联水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房山支行借款本金 19 903 383.01元及逾期利息、复利(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2、房建投资集团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强力水泥厂、强联水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房建投资集团在承担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强力水泥厂、强联水泥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强联水泥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混淆了上诉人的法律地位,上诉人与房建投资集团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首先,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也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转让或加入债务的协议,却又承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的承诺行为系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只要贷款人未明确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样,债务转让或加入需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而本案债权人未能证明其同意上诉人成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债务转让或加入行为不成立。其次,农行房山支行在本案借款合同到期后,从未向上诉人发出过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且将上诉人仅列为第三被告,排在保证人房建投资集团之后,说明农行房山支行认可上诉人法律地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上诉人应与房建投资集团承担共同保证责任。2、由于上诉人应是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且未约定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保证期间内,农行房山支行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故上诉人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农行房山支行、强力水泥厂、房建投资集团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承诺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经过一审庭审质证的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依据和贷款本息余额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建投资集团名称变更的《证明》、《名称变更通知》、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房山支行与强力水泥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农行房山支行与房建投资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农行房山支行已依约向强力水泥厂发放了贷款,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强联水泥公司向农行房山支行出具的承诺书没有强联水泥公司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字样,而只有强联水泥公司承诺对强力水泥厂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故该承诺书从文义上分析应认定为强联水泥公司向农行房山支行单方承诺对强力水泥厂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强联水泥公司关于其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应免除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五千一百七十八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市房山强力水泥厂、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五千一百七十八元,由北京强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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