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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硕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安装合同纠纷案(3)

2006年1月12日,硕泰公司致函天申公司,催促天申公司尽快完成水、蒸汽的接通,以及其它土建工程的施工。

2006年3月28日,天申公司向硕泰公司发出通知,称蒸汽管道已全部接通,预计于4月5日正式通气,电力设施预计于4月8日—4月10日通电。

2006年4月6日,硕泰公司致函天申公司,对第3笔合同尾款0.2万元及第4笔合同款47.4万元进行催收。

2006年4月12日,硕泰公司就工程后期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天申公司完成水、电、汽及土建工作等。

2006年4月25日,硕泰公司向天申公司提出试车应具备的条件,其中要求冷榨花生粕800吨,含油量约20%;水、电、蒸汽接入各车间;浸出车间土建工程完工等。

2006年4月27日,硕泰公司与天郯公司就安装工程进行了验收,双方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了安装工程验收报告。

2006年5月8日,硕泰公司致函天申公司,对合同款24.1万元进行催收。

天郯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10月11日出具的原料花生饼质量情况统计表明,原料花生饼存在色泽发暗、有异味、霉褐变等情况,属于不合格状态。

2006年10月12日,天郯公司向硕泰公司发出试机通知,计划于2006年10月20日投料试生产,要求硕泰公司安排调试人员。

2006年10月13日,硕泰公司回函天郯公司,称2006年5月25日硕泰公司调试人员到达现场,调试未能进行后,双方商定新原料上市后再进行调试,并约定提前20天通知;硕泰公司会尽快安排调试人员进入现场。

2006年10月25日,硕泰公司与天郯公司协商调试时间初步定于11月5日—10日进行。2006年10月30日,硕泰公司致函天郯公司,硕泰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进入现场进行调试。

2006年11月29日,硕泰公司与天郯公司出具天郯公司项目需要调整的内容的函件,载明:天郯公司项目经过10多天的调试,目前预处理、浸出工艺运转基本正常,产量达到50吨/天,由于物料的特殊性(与大豆物性的不同),加之原料的原因,决定对部分设备进行调整。

2006年12月5日,硕泰公司致函天申公司,称:天郯公司项目经过10多天的调试,目前预处理、浸出车间工艺和设备运转基本正常,在50吨/天的产量下,已连续运行了72小时。针对物料的特殊性(与大豆物性的不同)以及原料的原因(含油量较高,储存期较长,出现霉变等),决定对部分设备进行调整,在提高产量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使各工艺参数和技术指标处于最佳状态。调整项目包括增加冷凝器、增加加热器面积、定制离心风机等,费用预算20万元。硕泰公司希望天申公司能从余下部分工程款中预支付20万元,以便硕泰公司准备所需设备。

2007年1月8日,硕泰公司致函天申公司,申请天申公司从合同质保金中预支10万元,对部分设备进行调整,并表示愿意承担调整所需的设备费用。

2007年1月8日,天申公司回函硕泰公司,同意借给硕泰公司10万元,用于制作补充设备,并要求硕泰公司拟定设备制作、安装、调试进度计划表。

2007年1月12日,硕泰公司向天申公司发出了工程进度计划表及公司帐号,承诺在70个左右有效工作日完成后续安装及调试工作。

天郯公司于2007年4月1日—4月17日出具的化验单载明,原料花生饼的含油量均超过20%;天郯公司于2007年4月24、25日出具的化验单载明,样品浸出花生粕的检验结果基本符合合同约定的指标。

2007年4月7日左右,硕泰公司就天郯公司提出的问题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并予以回复。

2007年8月22日,天申公司通知硕泰公司在10日内对设备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否则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2007年8月24日,硕泰公司回函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更换A筒;2、将A、B筒同时加长。2007年8月27日,天申公司回函要求硕泰公司在2007年9月3日前将具体整改方案确定,并列出具体工作计划表。2007年9月3日,硕泰公司将项目完善内容及时间计划预算传真给天申公司。同日,天申公司进行了回复,要求此次设备拆装、运输及试车费用由硕泰公司承担,并要求硕泰公司支付100万元保证金,待设备运回并试车成功后返还。2007年9月6日,硕泰公司回函天申公司,表示合同中的有关违约责任,双方都应互不追究,硕泰公司负责完善工程改制设备的费用,并将改造好的设备安全运回施工现场,请天申公司放弃支付设备保证金的要求。2007年9月10日,天申公司回复硕泰公司,仍要求100万元保证金,并表示违约责任视设备改造后的效果再议。

2008年2月15日、4月15日,天申公司致函硕泰公司,要求硕泰公司现场进行售后服务、设备调试、技术指导。

2008年9月25日,天申公司将硕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天申公司提交的支付电、溶剂油、蒸汽、花生粕等费用的票据显示,天申公司自2006年11月至2008年9、10月,一直在使用本案所涉设备。天申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硕泰公司赔偿450万元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为:2006年4月1日—2008年10月21日,天申公司支出电费700 672元;2006年11月14日—2008年8月2日支出溶剂油款853 313元;2006年11月28日—2008年9月3日支出蒸汽费520 964.2元;2006年8月17日—2008年6月13日购买花生粕852.509吨,货款共计4 930 290元,平均单价5783元;2007年5月30日—2007年销售蛋白粉73.325吨,收入262 820元,平均单价3584元;中间的损耗差价=花生粕的平均单价5783元-蛋白粉的平均单价3584元=2199元;库存蛋白粉的数量=花生粕的数量852.509吨×80%-销售的蛋白粉的数量73.325吨=608.6822吨;总的损失额=库存蛋白粉数量608.6822吨×中间的损耗差价2199元+消耗的电费700 672元+消耗的溶剂油款 853 313元+消耗的蒸汽费520 964元+已实际发生的损失额73.325吨×损耗差价2199元=3 574 682.68元。天申公司要求硕泰公司承担150万元设备重新改造费用的依据为吉林省松原市昊翔大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改造方案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的改造价格为164.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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