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硕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安装合同纠纷案(6)
综上所述,天申公司关于改判硕泰公司赔偿450万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三千八百元,由天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二千八百元,由天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军
代理审判员 殷立红
代理审判员 肖皞明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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