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
2004年2月10日、3月4日,机电公司向搅拌站、中超公司发出欠款确认函,要求搅拌站与中超公司给付涉案合同款项共计 11 435 550元及另一委托合同代垫货款。杨冀东在欠款确认函中予以签收。五建公司与中超公司对杨冀东签字确认的催款函不予认可,认为是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相滨与杨冀东利用亲属关系事后共同伪造的。诉讼中,机电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1份2005年5月31日向五建公司的催款函及该函件所附的购车情况说明,证明2005年5月曾向五建公司催要过货款。五建公司表示没有收到过函件。机电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供五建公司收到该函件及购车情况的证据。
2006年10月3日,机电公司向中超公司出具交接清单,请中超公司签收:1、NF000911号合同正本及合同附件1份;2、关于购车合同(编号NF000911)的情况说明;3、该合同项下应付货款的说明。中超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爱华注明:收到NF000911号合同复印件。中超公司与五建公司称其向法院提交的机电公司与搅拌站于2000年9月7日签订的关于购买“利勃海尔”牌搅拌车的合同复印件即为2006年10月3日从机电公司接收的NF000911号合同复印件。
2006年11月、2007年12月24日,机电公司向中超公司及五建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中超公司与五建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回函机电公司,称经查实,其与机电公司不存在任何有法律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3年7月7日,中超公司、机电公司与易和公司三方签订1份《变更通知》,内容为:易和公司与机电公司签订的购买10辆混凝土搅拌车合同(编号:NF000911),该合同款项尚未付清。现由于易和公司因故申请工商注销,该合同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中超公司,中超公司与机电公司均接受这一变更。后易和公司将涉案车辆牌照变更至中超公司名下。庭审中,机电公司陈述是为配合易和公司将车辆牌照过户到中超公司名下才签订的《变更通知》。五建公司与中超公司对机电公司的解释不予认可,认为办理车辆过户无需机电公司的配合。
2004年4月1日,中超公司、机电公司、易和公司签订1份关于《变更通知》的作废声明,内容为:2003年7月7日易和公司、中超公司和机电公司签订的关于变更合同(编号:NF000911)付款方的通知,现宣布无效,特此声明。机电公司和易和公司均同意放弃中超公司775万元的债权。本协议仅此1份,其他与之相矛盾和不同之处以本声明为准。该协议加盖了机电公司与中超公司的公章,张连忠(搅拌站站长,中超公司成立后任中超公司董事长)、杨冀东(中超公司成立后任中超公司副董事长)均签署“情况属实”,该协议还加盖了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步的人名章。机电公司对其加盖公章的原因不能解释。中超公司认为签署该作废声明是在接到举报张连忠、杨冀东采购设备中存在问题,通过审计搅拌站帐目,发现机电公司与张相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北京中建高进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高进公司)在与搅拌站多达六、七批车辆采购过程中,搅拌站多付设备款近1500万元,在此情况下,经过协商机电公司才放弃了对中超公司的775万元债权。
一审法院再查明:1、搅拌站成立于1995年5月17日,系由五建公司全资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2004年12月23日,搅拌站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五建公司在工商部门保留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遗留事宜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同意注销”字样,并加盖了公章; 2、中超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30日。依据五建公司的改制文件,中超公司系由搅拌站改制而来,原搅拌站人员一并进入中超公司,同时中超公司以现金回购原搅拌站所有资产并承继原搅拌站所有债权债务。五建公司系中超公司股东,持股30%。中超公司成立后,张连忠、杨冀东任中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2004年4月1日,张连忠、杨冀东被免去中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3、易和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6日,注册资金700万元,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其中搅拌站负责人张连忠、杨冀东均为易和公司的股东。易和公司的股东与搅拌站的人员存在重合关系。2003年9月12日,易和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保留的2003年5月28日易和公司清算小组《清算报告》记载:该公司因订购的设备一直没有到位,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一审庭审中,五建公司与中超公司陈述,搅拌站与易和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租赁关系,通过审计搅拌站的帐目,搅拌站已经支付给易和公司巨额租赁费。
一审诉讼中,五建公司上级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向法院出具了1份关于“查处搅拌站有关设备采购经济问题举报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04年2月收到有关搅拌站购买混凝土车存在滞后2-3年突然挂帐和企图按挂帐金额付款的举报信,通过调查,发现涉案车辆交付在2001年5月,但并未在搅拌站帐上挂帐,搅拌站改制时亦未进行评估,2003年7月,依据《变更通知》突然在中超公司挂帐。针对此情况,找相关人员调查,发现搅拌站与机电公司及机电公司的前身高进公司存在多笔买卖车辆关系,依据发票显示,高进公司与机电公司多收搅拌站设备款高达1500万元,而且存在大量假发票情况,因搅拌站当事人对突然挂帐无法解释合理理由,故责成中超公司、易和公司与机电公司在签订《变更通知》的基础上,补充签订了关于《变更通知》的作废声明,机电公司与易和公司均放弃对中超公司775万元的债权,尽最大努力挽回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签订《变更通知》的作废声明同一天,张连忠、杨冀东分别被免去了中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务,对于搅拌站在设备采购及挂帐中是否涉及个人经济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过程中。机电公司对中建一局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认为该说明的出具没有任何依据,并对《变更通知》的作废声明形成原因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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