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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7)

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垫付货款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万元及利息(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万零四百一十三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万零四百一十三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军

代理审判员 殷立红

代理审判员 肖皞明




二 О О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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