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2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1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17层1706室。
负责人于新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元红,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峰,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拓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峰,被上诉人海拓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殷元红、于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地公司在原审诉称:2005年4月3日中地公司股东董丽萍、段海涛、徐春荣等人违反公司法和中地公司章程规定,非法召开临时股东会,非法决议免去王朝阳、尤孝明、徐国飞的董事职务,选举董丽萍、徐春荣和段海涛为公司董事。同日非法组成的董事会选举董丽萍为董事长,免去王朝阳的董事长职务。2005年6月,王朝阳、尤孝明、王朝霞、钱海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地公司2005年4月3日做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3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经一、二审,2005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一中民终字第1010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05年4月3日股东会决议,确认该日董事会决议无效。王朝阳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及原董事会得以恢复。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海拓律师事务所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取了中地公司54万元。海拓律师事务所称,该费用为2005年9月,当时以董丽萍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中地公司委托海拓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地公司上诉王朝阳、尤孝明、王朝霞、钱海滨股东权纠纷一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并出具了2005年9月16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2005年9月18日的《补充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书、接谈记录等相关材料。中地公司认为,海拓律师事务所与董丽萍、段海涛、徐春荣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中地公司的利益,《委托代理合同》和《补充委托代理合同》应为无效:一、(2005)一中民终字第101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董丽萍的董事长身份、段海涛、徐春荣的董事身份及其职务已被确认为非法,但他们始终拒绝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决议,非法把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至今,使其与海拓律师事务所具备了通谋伪造合同、虚构委托事项的条件。二、委托徐春荣、段海涛与海拓律师事务所商洽代理事宜的《授权书》时间是2006年8月19日,已过(2005)一中民终字第10100号民事判决做出后将近一年,因果颠倒、逻辑混乱,完全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明显有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之嫌。三、2005年9月,当时以董丽萍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中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王朝阳、尤孝明、王朝霞、钱海滨提起上诉,已委托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并已经过开庭审理。在中地公司已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为出庭且诉讼程序已近尾声的情况下,董丽萍、徐春荣、段海涛再以同样诉讼事由与海拓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同一法律事务出庭应诉,并承诺支付高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近四倍的代理费,毫无真实性可言。2006年、2007年,董丽萍、段海涛、徐春荣等人分别或共同委托海拓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三起以中地公司为对立方的诉讼事务,海拓律师事务所2006年接受委托时尚未超过一年,已违反了利益冲突规则。徐春荣、段海涛于2007年为海拓律师事务所出具以证明2005年9月委托事项的证人证言,这充分显示了徐春荣等人与海拓律师事务所具备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主观故意。四、海拓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10月18日收取中地公司20万元、于2005年10月21日收取中地公司14万元、于2005年 10月31日收取中地公司26万元,该三笔费用均发生在(2005)一中民终字第10100号民事判决宣判之后(原告中地公司在庭审中对支付代理费的事实陈述为2005年9月20日支付20万元,2005年10月14日支付20万元,2005年10月21日支付14万元)。既然海拓律师事务所称“跟踪了全案”, 二审宣判之后,董丽萍、段海涛、徐春荣的行为已被宣告非法并被撤销的情况下,海拓律师事务所还接受董丽萍、段海涛、徐春荣从中地公司账上拨付的巨额费用,这进一步证明了董丽萍、段海涛、徐春荣与海拓律师事务所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中地公司合法利益的事实。五、退一步讲,即使代理事项为真实的,那么海拓律师事务所在未超过一年的利益冲突期限里,又代理董丽萍、徐春荣、段海涛等人起诉中地公司,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的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则,严重侵害了中地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地公司请求:1、确认2005年9月16日《委托代理合同》、2005年9月18日《补充委托代理合同》无效;2、判令海拓律师事务所返还54万元;3、判令海拓律师事务所赔偿中地公司利息损失、赔偿金2万元;4、诉讼费由海拓律师事务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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