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光缘乐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店支行、北京荣翔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
原审被告荣翔通公司与原审被告晨光缘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荣翔通公司对农商行青云店支行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五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晨光缘公司对农商行青云店支行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中的公证书、证据六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农商行青云店支行提交的证据五:催收通知书,证明农商行青云店支行依法向荣翔通公司、晨光缘公司主张过债权。荣翔通公司认为该催收通知书是伪造的,要求鉴定公章形成的时间以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晨光缘公司认为该催收通知书上的章是其公司的公章,但不知道是谁盖的以及什么时间盖的。原审法院认为,荣翔通公司申请鉴定公章形成的时间以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未能充分表明理由,不予组织鉴定。因晨光缘公司确认该催收通知书上其公章的真实性,荣翔通公司也无其他相反证据,该院对该催收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农商行青云店支行提交的证据六:欠息单,证明截至2008年8月5日被告已欠息4 574 498.83元。荣翔通公司认为欠息单是农商行青云店支行单方作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欠款利息、复利、罚息数额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因荣翔通公司未支付过利息,该院将结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4月30日,贷款人青云店合作社与借款人荣翔通公司签订(2002)年(借)字第(63)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4月30日至2002年10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03%,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借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同日,债权人青云店合作社与保证人晨光缘公司签订(2002)年(保)字(63)号《保证合同》。约定:晨光缘公司为荣翔通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借款展期后,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同日,青云店合作社向荣翔通公司发放借款800万元。
2006年7月1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核准,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店支行。
借款到期后,荣翔通公司除于2002年9月13日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002年9月29日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03年10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外,剩余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晨光缘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农商行青云店支行于2005年6月25日分别向荣翔通公司和晨光缘公司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荣翔通公司和晨光缘公司分别盖章确认。农商行青云店支行于2007年6月5日以公证邮寄方式向荣翔通公司和晨光缘公司送达了债权催收通知书。
原审庭审中,农商行青云店支行确认截至2008年8月5日,荣翔通公司尚欠其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及复利4 574 498.83元,本息合计10 574 498.83元。放弃其第二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仅包括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农商行青云店支行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荣翔通公司与农商行青云店支行签订的(2002)年(借)字(63)号《借款合同》、晨光缘公司与农商行青云店支行签订的(2002)年(保)字(63)号《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农商行青云店支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借款人荣翔通公司发放借款800万元的义务,荣翔通公司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未依约偿还其余借款本息,晨光缘公司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农商行青云店支行起诉要求荣翔通公司偿还所欠的借款本息,晨光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农商行青云店支行的主体问题。法院认为,经审查核实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于2006年7月1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核准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店支行。故贷款人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农商行青云店支行承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农商行青云店支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对于荣翔通公司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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