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盾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绍彪委托合同纠纷案(2)
综上,为维护上海投资的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盾公司、郑绍彪共同返还上海投资27 206 297.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中盾公司在一审答辩称:一、中盾公司与上海投资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2000年5月18日,上海投资出具委托书,委托郑绍彪为其与沈冶经济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2000年8月15日,上海投资出具《承诺书》,全权委托中盾公司及郑博元先生处理与本案相关的一切事务,并承诺以取回物权的50%作为费用及报酬。2001年1月2日,上海投资再次出具《承诺书》,明确在2000年8月15日《承诺书》的基础上再增加 10%费用,即以实际取回物权的60%作为风险代理报酬金,长江市场支付的600万元作为前期运作费用和报酬与60%的风险代理报酬无关。2001年8月28日,上海投资向恒鑫公司出具《委托书》,明确:全权委托中盾公司办理上海投资与恒鑫公司签订的铜物料购销事宜。2003年4月24日,上海投资给沈冶破产清算组的函件中声明:上海投资全权委托中盾公司办理《铜代炼客户物权的取回方案》中有关土地变现资金偿还的有关事宜。可见,上海投资出具的上述5份《委托书》和《承诺书》就委托事项、费用及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与中盾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中盾公司按约完成委托事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上海投资的合法利益。
2000年5月18日,中盾公司接受委托时,正值中央决定沈冶破产,但未对外公布,故各级法院均不再受理涉及沈冶的纠纷案件。经中盾公司努力,使得上海投资的起诉最终被辽宁高院受理,并促使辽宁高院就“破产企业转让加工成品造成委托人损失如何处理的问题”请示最高法院。2001年1月3日,最高法院明确“定作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如破产企业转让加工物或加工成品,获得利益,定作人有权要求破产企业或其清算组给予全额赔偿”。
在最高法院确定物权取回原则的基层上,中盾公司一面协调各方关系,一面与清算组积极协商,最终促成上海投资与沈冶破产清算组签订了2003年4月24日的《物权取回协议》和2003年7月14日的《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取回的协议》。同时,对于从沈冶取回的物料,经中盾公司努力,也促成上海投资与恒鑫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将从沈冶取回的铜料出售给了恒鑫公司,收回物料款710万元。
可见,在2000年12月15日沈阳中院明确“原沈冶所欠其他债务清偿额度为零”的前提下,经中盾公司不懈努力,最终从沈冶用于安置职工的款项中为上海投资取回了2700余万元的物权款,最大限度保护了上海投资的合法利益。
三、中盾公司有权依据双方的约定,先行从取回物料款中扣除前期费用和风险报酬金,上海投资要求全额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关于代理前期费用和风险代理报酬金的约定,是双方在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合法有效的,上海投资应严格遵照执行,按《承诺书》约定的比例向中盾公司支付费用和报酬。
中盾公司向长江市场支付的727万元系返还的取回物料款,并非归还垫付的费用。
四、中盾公司不存在占有款项、不返还上海投资的故意。
除铜物料和土地变现以外,股权清偿问题更为复杂。2000年《承诺书》中明确约定,案件全部了解后再依据双方的约定和承诺统一结算。现在尚有股权未实现,物权取回工作是否终止尚无定论,故双方至今未结算。
综上,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盾公司基于委托合同有权代收物权款项,也有权根据约定收取报酬。故上海投资要求全额返还已收回物权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予驳回。
原审被告郑绍彪在一审答辩称:
一、郑绍彪与中盾公司受托办理上海投资物权取回事宜,郑绍彪、中盾公司与上海投资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00年1月,上海投资在不了解沈冶已被中央列为第一家国家特大型企业破产计划的情况下,仍将自有的一万吨铜物料运至沈冶由其代料加工。在此批铜物料面临灭失的紧急情况下,上海投资于2000年5月18日全权委托答辩人代理其从沈冶取回铜物料事宜。后沈冶被宣告破产,上海投资又分别于2000年8月15日、2001年1月2日、2001年8月28日、2003年4月24日4次以《委托书》、《承诺书》等形式授权郑绍彪及中盾公司代理其从沈冶破产清算组取回物权事宜。上述5份文件是上海投资在物权取回各个阶段根据其实际需求,对郑绍彪和中盾公司的授权与承诺,其内容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已实际接受并实际履行。
二、郑绍彪已尽职尽责完成代理工作,与中盾公司共同为上海投资从沈冶破产清算组取回2700万元物权款项,最大限度维护了上海投资的利益。
郑绍彪接受代理之初,面临沈冶破产在即。郑绍彪立即聘请律师采取诉讼及保全措施,成功在辽宁高院立案。后沈冶宣告破产,沈冶破产清算组不认可上海投资物权并宣告债权清偿为零,上海投资物权取回面临巨大难度。郑绍彪和中盾公司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有关力量,认真勤勉履行代理职责,终于促成清算组100%物权取回方案的出台并付诸实施,为上海投资实现了绝大部分物权。截至2003年7月,郑绍彪和中盾公司先后为上海投资取回铜物料款710万元、土地变现款20 006 297.27元,总计 27 106 29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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