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盾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绍彪委托合同纠纷案(4)
上海投资对上述证据9两份《承诺函》上其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承诺函》的内容,认为《承诺函》上盖印章的时间与《承诺函》内容的书写时间不一致,《承诺函》的内容是被告在盖有其印章的空白纸上后添加的。
郑绍彪对中盾公司所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中盾公司和郑绍彪否认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是后添加上去的。
郑绍彪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0)辽经初字第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证据2、(2000)辽经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2份证据证明郑绍彪受托办理从沈冶取回委托加工铜精矿石一案,及时采取诉讼及保全措施。
证据3、2001年8月13日《关于铜代炼客户物权的取回方案》。
证据4、2001年10月23日《物权取回协议》。
此两份证据证明:经中盾公司、郑绍彪的积极努力,促使沈冶清算组出台100%物权取回方案。
证据5、《返还代炼客户原料协议书》。
证据6、《返还铜原料代炼客户统计表》。
此两份证据证明:经中盾公司、郑绍彪的代理工作,沈冶清算组同意返还上海投资委托加工的铜物料。
证据7、《买卖合同》。
证据8、《授权委托书》。
此两份证据证明:沈冶清算组返还的铜物料通过恒鑫公司出售。
证据9、2003年4月24日《物权取回协议》。证明经郑绍彪、中盾公司代理工作,从沈冶清算组取回土地变现款2000余万元。
证据10、2003年7月14日《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取回的协议》。证明郑绍彪、中盾公司为上海投资取回绝大部分物权,最大限度维护了上海投资的利益。
证据11、《承诺书》(2份)。证明:上海投资承诺除前期费用外,按照实际取回物权款项60%的比例作为郑绍彪、中盾公司的风险代理报酬;中盾公司代收物权款项并负责结算。证明目的同中盾公司提供的证据9。
上海投资对上述证据1至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亦无异议,但认为物权取回不只是二被告努力的结果。对证据11的质证意见同对中盾公司所提供证据9的质证意见。
原审庭审中,郑绍彪又补充提交了沈阳中院(2000)沈经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作为证据,证明沈冶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额度为零,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努力,上海投资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上海投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中盾公司对郑绍彪所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查明: 2000年3月,上海投资依据其与沈冶签订的《2000年铜精矿加工合同》,将1万吨铜精矿运至沈冶,由沈冶加工返铜。后上海投资获悉沈冶即将关闭停业整顿,将丧失履约能力,遂于2000年5月1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郑绍彪为其与沈冶经济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日,郑绍彪代理上海投资向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沈冶签订的铜精矿加工合同,由沈冶返还1万吨铜精矿或相应价款5124万元。立案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辽宁高院获悉沈阳中院已于200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沈冶破产还债案件,遂于2000年10月7日裁定该案终结审理,告知上海投资向沈冶破产清算组主张取回权,并可将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向沈阳中院申报。
2000年8月15日,上海投资出具《承诺书》,其主要内容是:全权委托中盾公司及郑博元(即郑绍彪)作为上海投资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选择律师事务所,全权负责协调各种关系,全权处理与本案相关的一切事务;承诺以取回物权的50%作为支付本案的一切费用及报酬;在物权取回时,全权委托中盾公司代收并先由其扣除50%的办案费用及报酬。
2000年5月至12月间,上海投资指定其下属企业长江市场代其向受托人垫付前期运作费用共计685万元。其中,2000年5月至11月间分7次支付的现金共计320万元,由郑绍彪收取;2000年11月至12月间分3次以汇票和电汇方式支付的365万元打入了中盾公司帐户。
2001年1月2日,上海投资再次出具《承诺书》,其主要内容是:上海投资承诺在2000年8月15日《承诺书》的基础上再增加10%费用,即以实际取回物权的60%作为风险代理报酬金,上海投资下属长江市场支付的600万元仅作为本案委托的前期运作费用和报酬,与60%的风险代理报酬无关;如物权取回失败,代理人承担自己的一切风险费用。
中盾公司、郑绍彪接受上海投资上述委托后,作为代理人参与了上海投资诉沈冶案的辽宁高院一审和沈阳中院受理的沈冶破产案的全部审理活动,在代理活动中促成了下列协议的签署、出台和履行:
2001年8月3日,上海投资与沈冶破产清算组达成《返还代炼客户原料协议书》,沈冶破产清算组同意返还上海投资委托沈冶加工的铜物料。2001年8月28日,上海投资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中盾公司办理上海投资与恒鑫公司的铜物料购销事宜。同年8月29日,在中盾公司的安排下,上海投资与恒鑫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沈冶破产清算组返还给上海投资的铜物料转让给恒鑫公司的相关事宜。后该《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恒鑫公司将受让的铜物料款于2001年9月11日、12日汇入中盾公司帐户,共计7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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