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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2)

进行国债回购交易,首先要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回购登记,证券公司席位上全部进行回购登记的国债账户内各品种国债因交易结算需要被折合为标准券,记入证券公司的标准券总账户之内。集中托管于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标准券数量,决定了该席位上可以进行何种规模和金额的国债回购交易。当某证券公司席位上发生国债回购融资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融入资金划入其资金账户,同时扣减其债券席位上的标准券总量。

由此可见,国债回购直接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标准券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转移,但其对应的国债没有进行转移,只是被扣减的标准券对应的那部分国债券(不对应于债券持有人的具体交易账户和券种)则被限制了交易权利。

如果证券公司席位上已经没有剩余可用的标准券,则意味着席位上的国债现券已经完全被冻结,即已经全部为其融资行为提供了质押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席位上的全部已质押国债,合法地享有质权,有权进行处置,以弥补证券公司的欠券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泰达担保公司因自己回购融资的需求,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了指定交易、进行了回购登记,其账户内的国债全部被折合为标准券,记入中科证券的标准券总账户之内。其账户上的全部国债折合为标准券后,既可自己回购融资,也为中科证券挪用其国债进行异账户回购打开了方便之门。正如上文所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只对证券公司结算,无法区分发生的回购业务是同账户还是异账户,是客户自己回购还是中科证券所为。同时,上述国债也由特定物(有具体交易账户、券种、数量)转化为种类物,与其他同样账户办理了回购登记、现券已折合为标准券、并与记入中科证券国债席位上的其他客户国债发生了混同,一并在中科证券的席位上进行滚动回购交易,在事实上已无法特定化的加以区分,不能一一对应出哪些国债为哪一笔融资承担具体担保责任。只要中科证券席位上没有剩余可用的标准券,表明所有的标准券已经被转移,而席位上所有国债现券则完全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定了质押权。此时,全体在中科证券席位进行了异账户国债回购交易的国债持有人,以他们账户内的该等国债现券为担保物,共同承担中科证券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债务之担保责任。2006年2月24日,证监会宣布成立行政清理组对中科证券进行行政清理,中科证券席位上全部质押标准券1 154 507 510 元,已无剩余,因而中科证券席位上对应的国债现券已被全部设置了质押权。泰达担保公司账户上除其自主回购的1.42亿元以外的其他标准券,即诉争国债,已被中科证券挪用进行了异账户回购,并因中科证券已资不抵债、被行政清理,已无力续回购和购回,所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相关交易规则对全部国债现券转移占有并实施处置,即在市场上将全部国债卖出以实现质权,弥补透支。如市场价格比较有利,则卖出后多出透支额的资金归还至中科证券席位,成为清算(破产)财产,为中科证券全体债权人所共有。

2006年10月27日,中科证券行政清理组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在泰达担保公司归还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款的前提下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从质押库内释放了泰达担保公司账户内自主回购的国债1.42亿元,允许其自行卖出。但账户内的剩余国债,即本案的诉争国债,因挪用的中科证券已无力购回,虽然也一并回到泰达担保公司账户,却因其已与其他债券所有人的国债共同为中科证券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未释放。泰达担保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返还的2006年未付利息,是因为2006年2月24日(中科证券行政清理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账户内国债全部转入中央质押库后停止支付相应国债利息所导致,未付利息恰恰证明了国债转移占有的事实。事实上,如非泰达担保公司账户内同时存在同账户、异账户两种国债回购情形,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易系统上存在技术分割困难的话,诉争国债本应于2006年2月24日行政清理日与其他21家进行了回购登记的机构客户名下的国债一并处置,待中科证券进入司法破产后,可就诉争国债被处置的损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上述21家机构客户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成为中科证券的债权人,等待破产财产的分配,但本案泰达担保公司不肯接受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的建议,至今未到管理人处进行债权登记。如法院依泰达担保公司之诉讼请求,判令中科证券将诉争国债直接归还泰达担保公司,则不仅不符合国债回购交易规则和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规则,还造成对这21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机构债权人不公。

综上事实和理由,中科证券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泰达担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告知泰达担保公司尽快依法向中科证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以维护泰达担保公司、中科证券双方及中科证券全体债权人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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