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瑞萍、丁建与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晓丰工贸有限公司、刘毅烽买卖合同纠纷案(2)
1 105 291元,这些多交的税款本应由现代京城公司自己交纳,但现在却因现代京城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了重庆晓丰公司的损失。在此期间,重庆晓丰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现代京城公司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以便实现税额抵扣及资金流转,都遭到现代京城公司的无理拒绝。综上,因现代京城公司的上述行为,每次实现货物销售时不给重庆晓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了重庆晓丰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代京城公司的行为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事实,特提出反诉,要求判令:1.现代京城公司赔偿重庆晓丰公司经济损失1 105 291元;2.反诉费及其他费用由现代京城公司承担。
现代京城公司在一审中对重庆晓丰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重庆晓丰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第一,现代京城公司与重庆晓丰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关于现代京城公司向重庆晓丰公司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约定,交付发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现代京城公司已经向重庆晓丰公司交付了发票,履行了义务,重庆晓丰公司未按约付款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在重庆晓丰公司没有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前,现代京城公司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附随义务;第二,重庆晓丰公司认为其所交纳的增值税款应由现代京城公司承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现代京城公司已经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纳了相应税款;第三,现代京城公司已于2008年9月向重庆晓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重庆晓丰公司可以据此进行抵扣,因此其没有损失;第四,现代京城公司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重庆晓丰公司只能反诉要求给付增值税发票,重庆晓丰公司要求损害赔偿应该是侵权之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一起审理。综上,重庆晓丰公司要求现代京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重庆晓丰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现代京城公司与重庆晓丰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11份,约定由现代京城公司向重庆晓丰公司提供各种型号的挖掘机21台,每份合同对首付款的数额均进行了约定,余款重庆晓丰公司在30日内付清,如重庆晓丰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则按年利率6%向现代京城公司支付利息(一年计360天)。合同还对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维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现代京城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一审庭审中,现代京城公司与重庆晓丰公司确认在双方签订的11份合同共计21台挖掘机中,有2台(4月6日合同,车号:906W71108一台;5月22日合同,型号R210W-7一台)款项已全部结清,剩余19台车共计货款8 773 000元,其中E071146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237 370.46元,未付款
86 629.54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4月13日;E071164B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4月19日;E071166A号合同,合同金额445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395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4月19日;E071165号合同,合同金额694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64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4月19日;E071166B号合同,合同金额445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 395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4月19日;E071164A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4月19日;E070191A号合同,合同金额898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848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6日;E071230号合同,合同金额524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47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9日;E071228A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9日;E071228B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9日;E071231C号合同,合同金额694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64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9日;E071231B号合同,合同金额694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64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9日;E071231A号合同,合同金额694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64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9日;E071229B号合同,合同金额445 000元,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395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5月9日;E070255A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6月16日;E070255B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6月16日;E071334C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6月23日;E071334B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6月23日;E071334A号合同,合同金额324 000元,已付款3万元,未付款294 000元,货款到期日2007年6月23日。综上,重庆晓丰公司共付款957 370.46元,尚欠货款7 815 629.54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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