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瑞萍、丁建与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晓丰工贸有限公司、刘毅烽买卖合同纠纷案(3)
现代京城公司(甲方)与重庆晓丰公司(乙方)及刘毅烽、丁瑞萍(丙方,系夫妻关系)签订1份《担保书》,约定,担保方刘毅烽、丁瑞萍愿意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和债权为乙方重庆晓丰公司与甲方现代京城公司之间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止从事经营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货款、逾期利息、赔偿金、违约金及实现上述债权所需费用等全部债务,在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该《担保书》未注明签订时间。一审庭审中,现代京城公司称《担保书》是在2006年2月左右签订的,重庆晓丰公司、刘毅烽、丁瑞萍表示无法确认签订的时间。
2006年2月20日,现代京城公司(抵押权人,甲方)、丁瑞萍(抵押人,乙方)、被担保人(债务人,丙方)重庆晓丰公司三方签订1份《抵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一、乙方抵押担保金额为:重庆晓丰公司在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维系与甲方代理销售关系及履行《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应付给甲方的已销货物的货款、过期利息及其他债务的总合在不超过98 900元额度内提供担保;二、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重庆晓丰公司应支付的货款、过期利息、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五、抵押物:房屋一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东路9幢1-8-1,建筑面积7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丁瑞萍,产权证编号为201房地证2005字第23205号;八、被担保人重庆晓丰公司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重庆晓丰公司未清偿债务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将抵押物直接折抵的价款抵偿给甲方。超过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仍负有支付不足部分的连带法律责任;十、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章后成立。涉及该房屋抵押登记事宜,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向甲方提供抵押登记的凭证原件。另丁建作为抵押人亦与现代京城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及重庆晓丰公司作为债务人签订了1份《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除第一条丁建担保的额度为89 100元及第五条抵押物:房屋一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四路66号4-9-1,建筑面积74.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丁建,产权证编号为重庆市房权证201字第0109955号外,其他内容与丁瑞萍与现代京城公司、重庆晓丰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内容一致。该份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现代京城公司称是在2006年2月左右签订的,重庆晓丰公司与丁建表示无法确认签订时间。上述2份《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丁瑞萍、丁建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一审庭审中,现代京城公司称上述2份《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的房屋已经出售,其中就丁建的房屋是否出售未提供证据,对于丁瑞萍的房屋,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被房管部门告知已出售。丁瑞萍、丁建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表示联系不到当事人,无法核实房屋情况,并认为房屋是否出售与本案无关,因为现代京城公司主张的是抵押权,因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不成立,现代京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另对于2份《抵押担保合同》第八条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分歧,现代京城公司认为根据该条款,丁瑞萍、丁建应对重庆晓丰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重庆晓丰公司、丁瑞萍、丁建则认为第八条是在第一条担保金额的基础上进行的约定。
2007年12月21日,重庆晓丰公司向现代京城公司发出关于开具发票的传真,将现代京城公司2007年销售给重庆晓丰公司未开增值税票的车辆予以罗列,并称:以上挖掘机我公司均实现了二次销售。现税务机关接到有关人员举报,对我公司的账务进行了查实,要求我公司必须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以上车辆发票开出,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贵公司也应将以上车辆发票开予我公司,如我公司在2007年12月30日前未收到以上增值税票,我公司将对以上车辆实现销售,并全额纳税,产生税金132万元将从我公司欠贵公司的车款中扣除。2008年3月21日,重庆晓丰公司又向现代京城公司邮寄1份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函,要求现代京城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前开出以上车辆发票并补做收入,如重庆晓丰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前未收到以上增值税票,重庆晓丰公司将对以上车辆实现销售,并全额纳税,产生税金132万元将从重庆晓丰公司欠现代京城公司的车款中扣除。现代京城公司收到传真与邮件后,未将发票开具给重庆晓丰公司。
2008年4月3日,现代京城公司向重庆晓丰公司邮寄催款函,要求重庆晓丰公司给付欠款及利息,该邮件于2008年4月5日妥投。重庆晓丰公司称未收到该函件。2008年9月25日,现代京城公司将其开具的涉案19台挖掘机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重庆晓丰公司,该邮件于2008年9月27日妥投。重庆晓丰公司否认收到现代京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称即使收到现代京城公司开具的发票,也不能再进行抵扣,因为重庆晓丰公司在实现二次销售后,已经于2008年4月8日全额交税,现代京城公司的发票是2008年9月开具的,按照税法的规定,这部分只能做账,现在重庆晓丰公司的每一个进项都有发票可以抵扣,已经缴纳的税费是不能退的,并且重庆晓丰公司已经不经营了,所以增值税发票损失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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