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瑞萍、丁建与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晓丰工贸有限公司、刘毅烽买卖合同纠纷案(4)
一审庭审中,现代京城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中要求丁瑞萍、丁建承担抵押责任明确为因丁瑞萍、丁建未办理抵押登记构成违约,致使现代京城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丁瑞萍、丁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现代京城公司损失的责任,赔偿范围应为重庆晓丰公司的全部债务。重庆晓丰公司、丁瑞萍、丁建认为现代京城公司主张的抵押责任即为行使抵押权。
上述事实有现代京城公司提供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11份、《抵押担保合同》2份、《担保书》、结婚证、往来信函、催款函的回执单及投递查询单、涉案19台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邮寄的回执单和查询单,重庆晓丰公司提供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11份、发运手册及保证单、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征用缴款书、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传真件和快件单,以及一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现代京城公司与重庆晓丰公司签订的11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现代京城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重庆晓丰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重庆晓丰公司对现代京城公司起诉的欠款本金
7 815 629.54元没有异议,故重庆晓丰公司应将该款给付现代京城公司,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即按照年利率6%标准给付现代京城公司欠款的利息。现代京城公司请求重庆晓丰公司给付货款
7 815 629.54元及该款的利息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毅烽、丁瑞萍承担的保证责任问题,依据现代京城公司、重庆晓丰公司与刘毅烽、丁瑞萍签订的《担保书》,刘毅烽、丁瑞萍应是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和债权在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内为重庆晓丰公司与现代京城公司之间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止的经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刘毅烽、丁瑞萍应在300万元范围内为重庆晓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毅烽、丁瑞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重庆晓丰公司进行追偿。现代京城公司要求刘毅烽、丁瑞萍对重庆晓丰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丁瑞萍、丁建是否承担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问题。现代京城公司主张的抵押责任实质是基于丁瑞萍、丁建未办理抵押登记构成违约要求丁瑞萍、丁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重庆晓丰公司、丁瑞萍、丁建认为现代京城公司主张的是行使抵押权依据不足。丁瑞萍、丁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本案中,丁瑞萍、丁建以抵押人的名义与现代京城公司、重庆晓丰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丁瑞萍、丁建承担抵押责任的范围。依据2份《抵押担保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丁瑞萍、丁建承担责任的总合分别为不超过98 900元及89 100元,虽然2份《抵押担保合同》第八条均约定“不足部分,丁瑞萍、丁建仍负有支付不足部分的连带法律责任”,但该条应是在第一条担保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的约定,故该院认定丁瑞萍、丁建应分别在98 900元及89 1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现代京城公司认为丁瑞萍、丁建应对重庆晓丰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抵押责任的诉讼主张,没有合同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第三,丁瑞萍、丁建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丁瑞萍、丁建虽然与现代京城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丁瑞萍、丁建与现代京城公司签订的2份《抵押担保合同》第六条约定,抵押期间,丁瑞萍、丁建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抵押担保合同》第十条,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记事宜,由现代京城公司配合,丁瑞萍、丁建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丁瑞萍、丁建提供抵押登记的凭证原件。据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人应为丁瑞萍、丁建。现丁瑞萍、丁建未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丁瑞萍、丁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造成现代京城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的损失应分别为98 900元、89 100元,丁瑞萍、丁建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重庆晓丰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问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现代京城公司将双方所签11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项下的19台车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并邮寄给重庆晓丰公司,现代京城公司提供的查询单显示“已妥投”,重庆晓丰公司否认收到增值税发票,但未对此举证,故该院认定重庆晓丰公司已收到现代京城公司开具的涉案车辆的增值税发票。依据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由于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现重庆晓丰公司虽提出其已经按二次销售的全额缴纳了税款,不能进行退税,但依据增值税缴纳的相关规定,重庆晓丰公司依旧可以依据其销项税额扣减现代京城公司开具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重庆晓丰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现代京城公司迟延开具发票导致其不能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即其存在增值税发票的损失,故重庆晓丰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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