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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4)

被上诉人五建公司和中超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上诉人机电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五建公司已经全部支付了机电公司的货款,其与机电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二、机电公司主张的本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受法律保护。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0日,搅拌站的负责人杨冀东在机电公司向搅拌站和中超公司主张债权的《欠款确认函》上签字。该《欠款确认函》确认了包括本案所涉委托合同项下债权在内的共计人民币15 553 154.25元的垫付货款,机电公司要求搅拌站和中超公司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20万元,其余欠款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2004年2月11日,中超公司向机电公司支付本案合同项下车辆货款人民币20万元。2004年3月4日,搅拌站的负责人杨冀东再次在机电公司向搅拌站和中超公司主张债权的《欠款确认函》上签字。该《欠款确认函》的内容与2004年2月10日的《欠款确认函》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在确认的欠款数额中扣除了中超公司已于2004年2月11日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2004年2月10日和3月4日的《欠款确认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电公司接受五建公司下设的搅拌站的委托,为其办理进口10台混凝土搅拌车的相关事宜,并代垫货款,双方之间由此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机电公司完成了委托事项,依法可以向搅拌站主张合同权利。由于搅拌站已被其开办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因此,搅拌站的开办单位五建公司应当承担本案委托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机电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40万元和垫付的货款人民币3 467 604.25元及其利息。

中超公司与机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五建公司无权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要求中超公司承担责任。中超公司虽然使用了本案委托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并代五建公司向机电公司支付过部分货款,但没有证据证明五建公司将委托合同债务转让给了中超公司,或者中超公司向机电公司承诺承担委托合同项下的债务,因此,中超公司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来承担本案委托合同项下的债务。机电公司要求中超公司对五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机电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委托合同项下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并提供了由杨冀东签字的2004年2月10日和3月4日的两份《欠款确认函》。杨冀东和五建公司均确认该《欠款确认函》上杨冀东签名的真实性,但五建公司认为杨冀东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亲属关系,该《欠款确认函》是伪造的。由于杨冀东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事实并不能否定《欠款确认函》的真实性,且五建公司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款确认函》是伪造的,因此,本院对该《欠款确认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在机电公司提交该《欠款确认函》后,虽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但未认定该证据,本院应予纠正。因杨冀东在签收《欠款确认函》时担任五建公司下属搅拌站的负责人,且该事项属于其履行职务的范围,故杨冀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五建公司承担。根据机电公司与五建公司在《欠款确认函》中的约定,五建公司所欠款项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届满。机电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2007年12月24日向五建公司发出催款通知,是机电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机电公司在2008年5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机电公司关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9294号民事判决;

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垫付货款人民币三百四十六万七千六百零四元二角五分及利息(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

三、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驳回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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