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5)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一百一十八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一百一十八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杨绍煜
代理审判员 谭黎明
二 ○ ○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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