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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贵荣与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

原审反诉被告肖贵荣针对原审反诉原告京安公司的反诉在一审辩称: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之时京安公司支付2000万元。可是肖贵荣收到的第一笔转让款是在15天之后,首先京安公司已违约,而肖贵荣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就将转让报告送到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教委),由于转让手续非常复杂,所需材料多,故迟延了变更时间,这不是肖贵荣的错,肖贵荣认为其已经履行了提交转让投资举办权的报告,而双方约定的10个工作日完成转让是不符合实际,也是双方无法完成的。学校投资举办权的转让是要经过海淀教委批准方能实现。故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权利义务是无效的,而京安公司为肖贵荣清偿的债务只要是未超过1.6亿元,就是履行义务的体现,故肖贵荣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京安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0日,肖贵荣与京安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肖贵荣同意将其持有的仕尚中学100%的投资举办权益转让给京安公司,转让总款为1.8亿元。其中,审计报告确认的债务按交接安排由京安公司负责偿还,其余为投资转让款。转让价款支付见交接安排,肖贵荣的总负债、或有负债等全部债务,总债务不超过1.6亿元。转让协议还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肖贵荣应将其持有的仕尚中学的100%的投资举办权益转让给京安公司,并完成教委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其余变更手续由京安公司完成,肖贵荣协助。肖贵荣承诺,除已披露并向京安公司声明的债务及诉讼、仲裁之外,仕尚中学不存在任何其他现存债务,亦不存在诉讼、仲裁等问题。总债务不超过1.6亿元,如有超过的部分由肖贵荣承担全部责任。其基于本次投资举办权益转让而向京安公司提供的仕尚中学的人事、经营、效益、财务及资产状况等相关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没有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也没有任何重大虚假陈述。转让协议中对违约条款也进行了约定,第八条第11项约定:肖贵荣如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投资举办权益的变更或办理交接房屋、场地等,每逾期一日按日5%支付违约金。京安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协议义务,向肖贵荣承担同样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交易额之5%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了交接安排,约定: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肖贵荣向教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投资举办权益转让变更手续,当日京安公司向肖贵荣指定帐户支付2000万元。肖贵荣负责于2007年8月1日前将进行学校整体移交。合同签订以后,肖贵荣于2007年5月8日将学校的房屋腾空,京安公司负责在8月1日前向肖贵荣支付总价款中扣除审计报告确定的学校负债。交接安排第4条约定:待审计结果出来后,双方签字认可,京安公司即日向肖贵荣支付1000万元,审计及确认工作在第一笔付款后20日完成。

2007年5月11日,王彬出具担保书,愿意对肖贵荣未能履行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肖贵荣向海淀教委递交了举办权转让申请,并按照海淀教委的要求陆续提供办理转让手续的相关材料,海淀教委于2007年5月24日在收齐相关材料后正式受理肖贵荣的申请,出具了送达回证,并于2007年7月20日出具海教批字[2007]11号批复,批准肖贵荣将仕尚中学举办权转给京安公司。

京安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将第一笔转让款2000万元给付肖贵荣,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学校举办权变更推迟,审计中出现双方异议等原因,双方于2007年8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前期双方在履行转让协议中出现的问题及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进行了重新约定:1、肖贵荣于2007年8月21日将仕尚中学1、2、3号教学楼,6、8、9号学生宿舍,5号教师公寓,11号食堂,12号体育馆,13号游泳馆(除公寓20套、底商25间于2007年8月31日前搬空并交接给京安公司)及配套附属设施全部资产交给京安公司,并与京安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资产明细见附件);2、京安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支付肖贵荣1000万元;3、京安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支付肖贵荣2000万元;4、其余京安公司应付肖贵荣的款项于双方委托的审计事务所于签订本补充协议2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5、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交接安排等协议有不一致或不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6、关于仕尚中学对外应支付的债务,应由肖贵荣确认之后方可支付,否则不予认可。

补充协议签订后,京安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向肖贵荣支付转让费1000万元,肖贵荣于2007年8月31日将仕尚中学整体全部移交给京安公司。但补充协议约定的2007年8月29日京安公司应支付的转让费2000万元至今未付。

2007年8月27日,担保人王彬向京安公司出具暂,《暂停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由于转让方在履约时有多方面违约行为,故要求京安公司暂停对转让方的转让款支付,待王彬与转让方确认违约责任后,再行通知京安公司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京安公司执意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王彬将撤销对京安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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