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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海实业发展公司、北京南海影视培训中心、北京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央电视台股权确认纠纷案(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九万二千八百七十一元,由北京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九万二千八百七十一元,由北京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淑 莱

审 判 员 王 肃

代理审判员 杨 绍 煜





二 ○ ○ 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崔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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