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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9)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三百四十五元,由北京华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五万元,由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二千七百二十三元四角,由北京华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四万三千八百二十七元一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万八千八百九十六元三角(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绍 煜

代理审判员 谭 黎 明





二 O O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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