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2007年9月12日,孙群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可以根据原说明书第3页第5-6行、第4页第8-12行的描述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规则或惯例唯一地确定。由于营业计算机22通过第二装置的数据服务器23进行用户注册和营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中得知第二装置的数据服务器23至少具有两个基本功能,其第一功能就是“管理PSTN的用户注册登记,由此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数据”;其第二功能是“与电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22的营业界面通信,由此协助电话公司完成电话计费结算”。具体关于第二装置的无效理由答复如下:1、电话公司的营业性质,决定了在鉴权平台20鉴权判定用户有权时,电话公司必定要记录用户的通话时间,这导致营业计算机22必然通过第二装置的数据服务器23发起呼叫以便记录用户的通话时间。也就是说,电话公司在用户发起呼叫时,“通过某个装置”启动呼叫以便记录通话时间属于公知的电信营业规则或专业知识。表明上述电信营业规则所涉及的“某个装置”是本专利的“第二装置”,这完全可以由通信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附图中确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登记,并且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对应于说明书第4页第8-12行和图2描述和记载的第二装置的第一功能,因此“该删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孙群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2007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移动公司明确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放弃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的使用,同时,其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中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理由,并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1、2中删除了“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此,孙群再次重申了其于2007年9月12日所提交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并认为,电话公司在用户发起呼叫时,“通过参与营业的装置”启动呼叫以便记录通话时间属于公知的电信营业规则,无论本专利的说明书背景技术所述的“租用IP电话卡拨打电话”的呼叫过程就隐含了“呼叫时通过参与营业的装置启动呼叫,从而实现记帐的营业规则”。因此,本专利的“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修改,只是将原说明书和附图对营业规则的隐性记载,修改成显性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在原说明书第4页均有记载。原权利要求1“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登记,并且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对应于原说明书第4页第8-12行和图2描述和记载的第二装置的第一功能,因此在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的相应部分中删除此内容,仅仅改变了保护范围,但未改变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2007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019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
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原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是:“通过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即已购买IP电话卡的用户通过PSTN网络2摘机呼叫,经过第一装置(鉴权平台)20通过调用数据库21进行鉴权,判断该用户是否有权拨打此电话,如判断有权拨打此IP电话,则通过IP网关3向万维网发起呼叫。由此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未明确记载“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 “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涉及鉴权管理设备,对应于原始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其保护的主题实质涉及的是鉴权管理设备,在公告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记载的第二装置的功能及其与第一装置的关系的说明“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
由于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的设备,对于本专利而言,其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IP电话网只能采用通过帐号的方式进行鉴权的缺陷,从而改帐号鉴权为用户号码鉴权。为了实现用户号码鉴权,本专利必须采用先注册的方法,即通过属于电话公司的计算机22、电话委托服务系统24或者通过WWW万维网4来登记注册拨打IP电话的权利,上述计算机22、电话委托服务系统24或者通过WWW万维网4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服务器23相连,以用于登记注册用户身份,经电话公司雇员通过服务器23注册写入鉴权平台20的数据库中,然后才能进行用户号码鉴权过程。由此可见,上述注册过程,即第二装置用于管理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属于本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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