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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多元素配方肥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2)

黑大壮肥业公司于2003年4月22日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多元素肥厂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第953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多元素肥厂不服,于2006年5月3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为:一、多元素肥厂在先使用“墨大壮MODAZHUANG及图”和“黑大壮HEIDAZHUANG及图”商标,黑大壮肥业公司的外观设计无效,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二、黑大壮肥业公司在后注册的“黑大状”商标与多元素肥厂关联企业商丘丰登肥业有限公司受让的“果大壮及图”商标近似。

多元素肥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其早于黑大壮肥业公司在先使用“黑大壮”商标:

1、2002年10月8日检验报告公证件;

2、2002年2月21日、26日的三份收款收据原件;

3、2002年2月17日与柘城县东郊供销社春水生产六部购销合同原件;

4、2002年3月10日凯莉动画广告制作收据原件。

黑大壮肥业公司针对多元素肥厂的复审请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一、黑大壮肥业公司是“黑大壮HEIDAZHUANG及图”品牌的创始人和在先使用者,且有一定知名度。多元素肥厂和黑大壮肥业公司同处商丘市,又是化肥同行,应当知晓黑大壮肥业公司“黑大壮HEIDAZHUANG及图”商标,多元素肥厂申请注册第3476817号“黑太壮HEITAIZHUANG及图”商标就是对黑大壮肥业公司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的摹仿,具有明显恶意。二、黑大壮肥业公司第3534668号商标与“果大壮及图”商标不近似。且多元素肥厂实际使用“果大壮及图”商标与黑大壮肥业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相近,与注册图样不符。三、商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服务部实质上是黑大壮肥业公司的前身。四、多元素肥厂提交证据1中体现的商标不是“黑大壮”。

黑大壮肥业公司在异议和异议复审阶段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中证据1-4用来驳斥多元素肥厂在先使用证据不成立,证据5-10用以证明黑大壮肥业公司在先使用“黑大壮”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

1、睢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资质认证证书及2005年扩项认证证明公证书,用以证明该检验所2002年尚未具备相应承检资质,多元素肥厂证据1涉嫌造假,没有法律效力;且其时间也晚于黑大壮肥业公司使用证据。

2、柘城县东郊供销社春水生产六部《变更登记注册书》公证件,用以证明多元素肥厂证据3中合同签字人董娟于2004年3月30日工作调动到柘城县东郊供销社春水生产六部,多元素肥厂证据3系伪造,属于无效证据,并请求必要时对签字笔迹进行时限鉴定。

3、太康县工商局注册台账复印件及太康县凯莉影视制作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加盖太康县工商局印章),用以证明太康县凯莉影视制作中心注册成立于2003年10月9日,多元素肥厂证据4系伪造。

4、多元素肥厂在状告黑大壮肥业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造假证据公证件,用以证明多元素肥厂一贯做假。

5、2002年3月19日第3117786号商标申请材料复印件。

6、商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服务部2002年6月24日、7月17日与商丘市电视台、2002年6月24日与商丘经济电视台、7月7日与夏邑电视台广告发票原件;2002年6月4日、7月6日销售合同书(2份)复印件; 2002年8月2日检验报告原件、8月5日检验合格证书公证件;2002年8月20日商丘电视台广告合同及9月23日发票原件。

7、商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证明函、国发(1998)39号文件。

8、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0日。

9、黑大壮肥业公司2003年2月14日广告发票原件、2003年2月12日、5月27日柘城县电视台节目制作通知单及对应发票原件。

10、商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服务部营业执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3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印件。

多元素肥厂证据交换回文称:一、黑大壮肥业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使用主体是商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服务部,与黑大壮肥业公司不存在任何承继关系。生产复合肥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商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服务部生产化肥超出经营范围,属于违法行为。二、黑大壮肥业公司证据6中2002年8月2日检验报告原件中“黑大壮”是事后添加,与真实事实不符,为无效证据。三、多元素肥厂提交董娟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该厂证据3的真实性。

2007年10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9232号裁定,该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多元素肥厂是否先于黑大壮肥业公司在肥料商品上使用了“黑大壮”商标。多元素肥厂证据1晚于黑大壮肥业公司证据5、6,不予采信;多元素肥厂证据2、4为收款收据,单凭该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其在先于肥料商品上使用了“黑大壮”商标。多元素肥厂证据3为柘城县东郊供销社春水生产六部与多元素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黑大壮肥业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并提交了证据2予以佐证,上述合同签字人董娟担任柘城县东郊供销社春水生产六部负责人时间为2004年3月30日,晚于该合同签订日2002年2月17日。虽然多元素肥厂提交了相应的证人证言作为该合同证据的补强,但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且证据中董娟的签名字迹均不一致,多元素肥厂亦未提供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虽然多元素肥厂对黑大壮肥业公司证据6中2002年8月2日检验报告原件是否体现送检产品为“黑大壮”牌提出质疑,但黑大壮肥业公司提交的8月5日检验合格证书公证件载明“黑大壮牌配方肥于2002年8月检验质量合格”,鉴于8月2日检验报告与8月5日检验合格证书公证件互相映证,形成了证据链,应予以采信。黑大壮肥业公司证据5、6、8、9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多元素肥厂证据2、4,且互相映证,形成证据链,予以确认。依据黑大壮肥业公司证据10,2002年尚未有化肥生产必须具备许可证的强制性要求。商丘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服务部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有机复合肥,其生产化肥的行为虽然存在有瑕疵,但不能抹煞商标已实际使用的事实,因此对该服务部在生产和零售化肥中宣传和使用“黑大壮”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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