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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与天津维信(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商标核准转让行政纠纷一案(2)

内蒙古维信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天津维信公司与内蒙古维信公司之间转让系争商标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天津维信公司与内蒙古维信公司系家族企业,内蒙古维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续宽至今是天津维信公司的副董事长,而且与天津维信公司已去世的原法定代表人郝继宽是亲兄弟的关系;天津维信公司在经营中曾备有多枚印章,包括在系争商标的转让申请书中所加盖的印章。2、商标局对系争商标的转让核准行为已尽到审查义务,其行为证据充分、合法。

天津维信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1年8月2日,以郝继宽为东主的维信贸易公司(VICTION TRADING CO)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1995年12月28日,天津维信公司成立,该公司系由上述维信贸易公司(VICTION TRADING CO)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郝继宽,内蒙古维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续宽为天津维信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局副主席)。

1997年4月8日,天津维信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书所载地址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路76号,该申请于1998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游泳帽、雨衣、鞋、帽、袜、手套等。

2004年5月17日,内蒙古维信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郝续宽,郝继宽为该公司股东、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2005年1月22日,郝继宽逝世;同日,以郝继宽为东主的维信贸易公司(VICTION TRADING CO)结业,商业登记撤销。2005年2月14日,以傅怡为东主的维信贸易公司(VICTION TRADING CO)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成立,登记地址与上述已经结业的维信贸易公司相同。傅怡与已逝世的郝继宽系夫妻关系。

2005年3月15日,天津维信公司董事局会议决定由傅怡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郝续宽任董事局副主席。

2005年11月16日,天津维信公司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更换法定代表人为傅怡;郝续宽系变更后的董事局副主席。2005年11月2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天津维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怡。

2005年11月25日,商标局收到盖有转让人天津维信公司和受让人内蒙古维信公司印章的转让系争商标的申请书,其中加盖的天津维信公司的印章与天津维信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印章相比有以下差异:两印章大小明显不同;两印章中“天津维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中的“维”字,一为繁体,一为简体;两印章中“天津维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字体及字间距不同。

2005年12月26日,商标局向公众免费开通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任何人自当日起均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有关商标注册信息。通过“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到系争商标注册和转让的相关信息。“中国商标网”的每页查询结果均显示有“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请核实后使用”的免责声明。

2006年2月21日,商标局在2006年第7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系争商标由天津维信公司转让给内蒙古维信公司的商标核准转让公告。

另查:商标局2005年12月19日的《发文交接单(一)》载明:商标局向名称为“内蒙(直)”的受文者发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邮局/收文人签字”一栏盖有“李莉”的章戳。商标局在原审庭审中陈述,“李莉”系邮局到商标局收取邮件的邮递员。内蒙古维信公司承认收到了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发文交接单(一)》的附件是标明地址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路76号”、收信人为天津维信公司的打印件,该打印件上还注明:“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ZR200545699SL 1188748 2005年12月19日”字样。商标局主张,《发文交接单(一)》与附件结合能够证明其向天津维信公司邮寄了系争商标的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天津维信公司则主张,《发文交接单(一)》的受文者仅为“内蒙(直)”,不能证明还包括天津维信公司;附件仅为地址、名称的打印件不能作为商标局已经给天津维信公司邮寄系争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证据,而且天津维信公司也没有收到该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系争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书、转让申请书,2006年第7期《商标公告》,两维信贸易公司和天津维信公司、内蒙古维信公司的企业资质证明,商标局《发文交接单(一)》及附件,“中国商标网”相关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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