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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驱动杆呈上下重叠之方式同一枢接点枢接于把手上。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之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手把管包含有一握把部以及两手把下管。

7、一种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包括一骨架、可移动骨架之轮组以及一装置于该骨架握把处之收合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该收合控制器包含有:

一壳体,该壳体具有一容置空间;

一按键,该按键具有一压掣端以及一推掣端,一挡边及一释放槽,该按键可于壳体内滑动;

一对钢索,该钢索一端连接收合控制器,另一端则连接于释放关节;

一对驱动杆,该驱动杆主要以枢接的方式枢接于把手上,并分别具有第一端与第二端,且位于按键之上方,其中之第一端分别连接钢索;

一安全锁块,该安全锁块枢接于壳体内部,且具有一拨动端及一阻挡端,该阻挡端于常态下位于按键挡边之上方。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之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安全锁块配合一扭转弹簧共同枢接。”

针对本专利权,贝斯特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2份证据,其中: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2544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21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单手收合的婴儿车(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7页,附图1、3—4、8、9),包括骨架10、轮组15以及于把手柄中间设置的按掣装置30,该按掣装置包含有:前盖31及后盖32,该前后盖之间有一容置空间;控制座35,其上具有凸块351,内具有凸片352,该凸块351可于壳体内滑动;拨动片334、转盘33、转盘33上的环片333、卡槽332,一根挠性线34,其通过卡槽332固定在按掣装置中,并延伸至两侧卡掣装置20的位置处。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336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8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单手操作收合的婴儿车(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页,图1—3、7、8),该婴儿车包括骨架、可移动骨架的轮组、手把横杆111上的收合控制器20,该收合控制器20是包括握把30以及连动杆60、拉杆62、接板61及牵引线64所构成的连动装置,其还包括上盖40和下盖50组成的壳体,该壳体具有容置空间;该收合控制器20上还设置有压板44,其可于壳体内滑动;所述牵引线64相当于一对钢索,一端连接拉板6,一端连接下面的释放关节,一对接板61,分别一端绞接于骨架两侧的推杆11上,另一端分别连接到拉杆62的两端,接板61的中端连接牵引线64。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贝斯特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证据5属于笔误,放弃使用。

2008年6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728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该决定认为:

一、关于权利要求1—4、6—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单手操作收合的婴儿车(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页,图1—3、7、8),该婴儿车包括骨架、可移动骨架的轮组、手把横杆111上的收合控制器20,该收合控制器20是包括握把30以及连动杆60、拉杆62、接板61及牵引线64所构成的连动装置,其还包括上盖40和下盖50组成的壳体,该壳体具有容置空间;该收合控制器20上还设置有压板4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按键),其上表面为压掣端,下表面与凸点474接触的部分为推掣端,并可于壳体内滑动;所述牵引线64相当于一对钢索,一端连接拉板6,一端连接下面的释放关节,一对接板61,分别一端绞接于骨架两侧的推杆11上,另一端分别连接到拉杆62的两端,接板61的中端连接牵引线64。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收合控制器还包括一对驱动杆,该驱动杆主要以枢接的方式枢接于把手上,并分别具有第一端与第二端,且位于按键之上方,其中之第一端分别连接钢索。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对驱动杆枢接于把手上,且位于按键上方,这样通过用一个手指按压按键来按压这一对驱动杆,由此带动驱动杆端部拉动钢索实现婴儿车的单手收合,这些是由婴儿车骨架握把处的收合控制器来完成的,而证据2中是通过一个手指按压压板44,将里面的凸点474按下,使得定位销47可以没入穿孔431,然后用手拉动握把30,带动连动杆60及拉杆62,然后带动接板61,由此带动接板61端部拉动钢索实现婴儿车的单手收合,其机械结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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