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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贝斯特公司认为:证据2中握把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按键;证据2的接板61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杆,其枢接在把手上,并位于相当于按键的握把30的上方。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公开了“当用户欲收合婴儿车1时,则可以用手握持握把40,且可以该只手的拇指按下压板44,而令压板44可向下抵压定位销47的凸点474,使得定位销47的凸点474可没入穿孔431中,此时,可以该只手拉动握把30,使得握把30可以手把横杆111为旋转圆心向后旋摆一角度,而令定位销47的凸点474可容置于直孔432中,同时,在握把30向后旋摆角度时,可拉动连动杆60并且藉由拉杆62带动牵引线64向后拉动”,从上述内容可知,相当于按键的部件是压板44而不是握把40。此外,从证据2附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两个接板61是分别与手把横杆111两侧的推杆11绞接的,推杆11并不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把手,把手应该是用于手推的部分,证据2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把手的部位应当是手把横杆111,且证据2中接板61与相当于按键的压板44的关系只能是前后,并不是上下的关系,并且证据2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公开接板61位于压板44的上方,因此对于贝斯特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也包括上述区别特征:“收合控制器还包括一对驱动杆,该驱动杆主要以枢接的方式枢接于把手上,且位于按键之上方”,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2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证据2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1—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单手收合的婴儿车(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7页,附图1、3—4、8、9),包括骨架10、轮组15以及与把手柄中间设置的按掣装置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收合控制器),该按掣装置包含有:前盖31及后盖32,该前后盖之间有一容置空间;控制座35,其上具有凸块35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按键),内具有凸片352,该凸块351具有压掣端和推掣端,并可于壳体内滑动;拨动片334、转盘33、转盘33上的环片333、卡槽332,一根挠性线34,其通过卡槽332固定在按掣装置中,并延伸至两侧卡掣装置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释放关节)的位置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收合控制器包括一对驱动杆,该驱动杆主要以枢接的方式枢接于把手上,并分别具有第一端与第二端,且位于按键之上方,其中之第一端分别连接钢索。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对驱动杆枢接于把手上,且位于按键上方,这样通过用一个手指按压按键来按压这一对驱动杆,由此带动驱动杆端部拉动钢索就可以实现婴儿车的单手收合。而证据1是通过按压控制座35上的凸块351使凸片352往下位移而与环片333产生位差,用手指部分将拨动片334向上转动,由此带动转盘33两侧的挠性线334往上拉动实现婴儿车的单手收合。证据2中是通过一个手指按压压板44,将里面的凸点474按下,使得定位销47可以没入穿孔431,然后用手拉动握把30,带动连动杆60及拉杆62,然后带动接板61,由此带动接板61端部拉动钢索实现婴儿车的单手收合。证据1、2的机械结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有本质的区别,并且效果不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用手指按一下按键就可以简单地实现单手收合婴儿车的目的,而证据1、2在按下按键后还需要拉动或转动另一个部件才可以实现单手收合婴儿车。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该区别带来了有益的效果。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其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详细理由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的评述,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1、2的结构完全不同,无法结合证据1和2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也包括上述区别特征:“收合控制器包括一对驱动杆,该驱动杆主要以枢接的方式枢接于把手上,并分别具有第一端与第二端,且位于按键之上方,其中之第一端分别连接钢索”,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6、8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做出第11728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证据2、第11728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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