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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计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潘计全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补充证据用于证明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对此,本院认为,补充证据1是三份民事判决书,只能证明在本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有侵犯本专利权的事实发生,而不能作为本专利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以及取得商业上成功的证据;补充证据2是6家企业出具的产品意见书,并未涉及本专利或现有技术的具体技术内容,也无法证明本专利产品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综上,潘计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潘计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潘计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〇 〇 九 年 四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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