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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宇青节能环保设备总厂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1、一种双层套筒水冷却干冷渣机,包括套装在一起的主筒(16)、副筒(19)、在主筒和副筒之间圆周上均匀分布有支撑块(17)、主筒和副筒两端联接的端头环(8)、与主筒、副筒转动轴线相重合且与主筒和副筒之间的间隔相通的进水管(21)和出水管(22)、在主筒内壁上焊接的导渣板(4)、限位托轮(15)、进渣装置(2)、其特征在于:在进渣装置(2)上装有进渣阀门(6);在主筒内壁上焊接的导渣板(4)呈弓形;在副筒外圆周上设有环状导轨(12),在环状导轨下部的前后两侧各有一限位托轮(15),限位托轮与环状导轨径向触压配合;在副筒的外壁上安装有驱动齿轮(14),它与减速箱的输出轴上的齿轮(24)啮合;在出渣口位置设有筛分装置(20);进水管与出水管的另端连通有水处理器(2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套筒水冷却干冷渣机,其特征在于:在副筒上设置有排气阀(9)、过温安全阀(10)和压力安全阀(1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套筒水冷却干冷渣机,其特征在于:限位托轮上设有凸起的轮缘。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套筒水冷却干冷渣机,其特征在于:导渣板(4)的板面在长度方向弯曲为弓形,导渣板沿主筒内壁多螺旋轨迹分段排列。”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在水冷系统中增加了水处理器,能够有效解决水冷系统中的结垢和含氧腐蚀等问题,不仅提高了设备的使用寿命,还降低了冷渣机的耗水量。”、“将筛分装置安装在出渣口位置,通过法兰与副筒联接,与副筒共用一个动力源,设备紧凑合理,有效解决了场地和资金问题。”

针对本专利权,宇青节能厂于2007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1835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1月23日。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层套筒螺旋滚动水冷式干冷渣机,是由外筒(3)、内筒(4)、螺旋导渣板(17)、防磨条(16)、胀缩环(2)、滚筒环(5)、(8)、进水管(20)、出水管(12)、内筒垫块(19)、外筒垫块(18)、主动轮(15)、导向轮(21)、预撑轮(22)组成。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2217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3月6日。附件2公开了一种风水冷却式全自动干冷渣机,它由外筒(8)、内筒(22)、螺旋导渣板(21)、防磨防滑条(4)、主动轮(25)、传动圈(9)、导向轮(23)组成,其特征在于:外筒(8)和内筒(22)均呈筒状且套装在一起,两端通过密封法兰连接,外筒(8)和内筒(22)之间有一定的间隔,在外筒上均匀焊有分段档环(7),分段档环(7)离内筒有一定的距离,在两个分段档环之间装有除垢除锈料河卵石(30);传动圈(9)两侧有轴向限位轮(11);内筒(22)内壁的进渣口边沿焊有斜形导进槽(3);进渣口处还有一自动进渣柜(29);出渣口处有防尘罩(24)。

附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98219655.5号权利要求书第1页、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第1页以及摘要附图第1页。附件3公开了一种滚筒式冷渣机由滚筒、定量给料装置、排料溜槽、进出水装置、传动机构及底座组成,在滚筒的筒体(1)外壁上焊接固定由开通长切口的螺旋隔水管(2)和水槽壁(4)构成的有伸缩弹性、结构密封的螺旋水槽,在滚筒的筒体内装有由2-3根等螺距螺旋管组合的多螺旋导料管(5),其螺旋外径略小于筒体内径,多螺旋导管与筒体之间为适度松紧配合在滚筒出料侧,冷却水进水管(8)接螺旋水槽,出水管(9)接多螺旋导料管(5),在进料侧,螺旋水槽通过特制管接头(7)与多螺旋导料管接通,滚筒出料侧的进水管和出水管采用不同管径的同心套管,其中心线与滚筒轴线重合。

附件4:宇青节能厂所声称的FSG系列滚筒冷渣机与生产厂简介原件;

附件5:大型冷渣器试制合作意向书,其中甲方为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乙方为宇青节能厂;以及FSG152型滚筒式冷渣机实验报告复印件。

孙振海、王留栓于2007年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3份反证。

宇青节能厂于2007年1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随该回执提交了多份新证据,并在该回执上声称并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随口头审理通知书转送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孙振海、王留栓于2007年9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再次转给宇青节能厂。宇青节能厂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实用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或3的单独对比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附件3和1的结合以及附件3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附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或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2或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4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宇青节能厂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宇青节能厂同时还认为附件1-5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筛分装置”和“水处理装置”。孙振海、王留栓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5的真实性有异议。宇青节能厂并未出示附件5的原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告知宇青节能厂,其随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所提交的多份证据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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