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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三德株式会社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6)

本专利保护一种镁稀土元素型储氢合金和包含该合金的二次电池,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该储氢合金用铸造或烧结方法生产合金。证据5以比较例的形式将采用激冷法和铸造法制备镍系合金的结果进行了比较,指出使用铸造法无法得到符合该发明目的的合金。然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证据5中可以认识到,以铸造法制备合金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采用铸造法只是不能得到符合该发明目的的镍系合金。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铸造法制造合金这一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5中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据5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铸造方法”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证据5给出了不能使用铸造法的技术教导因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铸造方法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〇 〇 九 年 四 月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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