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6)

证据19-2.17的25张照片是对周秉智提供的C60N、C60L、C60H产品拆解前后的产品现状所拍摄的。(2006)京海民证字第3561号公证书(即证据19-2)公证了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公证的是产品现状的结构。而这些产品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因此,这25张照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24是放大的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门牌照片以及产品照片复印件共12页,为了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施耐德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了证据24-1、证据24-2。证据24-1和24-2是两份公证书,都是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在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的取证,该公证机构没有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此证据24-1和24-2失去了公证书应有的效力,不能被采信。证据24在无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被采信。

在该组证据中,证据19-2.3、 证据19-2.4、证据19-2.14、证据19-2.16与C60系列产品的关联性均不能确定,而能够显示产品结构的证据19-2.17和证据24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无法证明所销售产品与本专利的关联性,也不能证明所销售产品的结构,更无法与本专利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3)关于证据20

证据20是C65系列和C60系列订货号对照说明表复印件,施耐德公司并没有具体陈述该证据的出处以及如何使用该证据,且正泰公司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施耐德公司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对其真实性进行佐证,因此,证据20在无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被采信。

综上,施耐德公司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证据。

(三)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与对比文件1的带安全挡板的断路器不同;本专利涉及断路器手动复位储能操作机构,而对比文件1涉及断路器外壳或底座等零部件;本专利要解决现有断路器在手动复位时动触头闭合速度随手动速度快慢而变化容易引起拉弧、影响触头使用寿命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现有断路器绝缘机壳中的各隔室并非相互独立,如果断开短路电流,机壳内的高压可能会增加通过手柄开口的电离气体的泄漏,危害靠近断路器前面板人员的安全问题;本专利中的瞬时动作电流脱扣装置包括动铁芯和与之相连的顶杆,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描述电磁脱扣装置的具体结构,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轴6、锁扣7、心轴8、跳扣9、心轴10在对比文件1中都没有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机构还设有套嵌于心轴2和手柄1之间的摇臂3,摇臂3一端设有安装套孔21,另一端顶部为圆弧面22,其旁侧设有曲形限位器23,触头支持4与圆弧面(22)对应处为相应的圆弧面,在对比文件1中均没有公开;本专利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克服了人为操作手柄速度快慢不一致对动触头闭合速度的影响,提高了断路器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要获得的技术效果是防止在灭弧阶段通过前面板的开口喷出电离气体,通过机壳后板上的排气口排出全部断路气体。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744号无效决定。

施耐德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744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施耐德公司对第9744号无效决定中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评述没有异议,放弃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未让相关审查员回避属于程序违法的起诉理由。施耐德公司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对其提交的其他证据进行评述是错误的。施耐德公司承认对比文件1附图5中很多部件没有直接给出文字描述,但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看出其结构和技术方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的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744号无效决定、对比文件1、施耐德公司提交的各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果相关对比文件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则该对比文件属于损害该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抵触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