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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与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管辖异议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高民终字第1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靳光瑾,女,汉族,1950年2月25日出生,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公寓1号楼12C。
法定代表人徐胜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被告陈勇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印刷厂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该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勇所提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
综上,陈勇所提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陈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ΟΟ九 年 四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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