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龙哲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 FRANK INDUSTRIES ,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2627科斯达曼撒第16大街960W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奥斯瓦德(John Oswald),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刘金山,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向阳,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哲,男,苗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保罗弗兰克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金山、姜向阳,被上诉人龙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保罗弗兰克公司于1997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成立,英文名称为PAUL FRANK Industries, Inc.。1998年9月,保罗弗兰克公司注册了www.paulfrank.com域名。2004年2月14日和2004年9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保罗弗兰克公司分别在第18类和第28类商品上获准注册 “PAUL FRANK”文字及图商标。2005年2月及8月,保罗弗兰克公司在第9类、第14类商品上获准注册 “PAUL FRANK”文字商标。2006年4月18日,龙哲以龙哲公司的名义,通过注册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www.paulfrank.cn和www.paulfrank.com.cn域名,后将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其本人。龙哲承认争议域名自注册至今没有实际使用。2007年,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销售PAUL FRANK牌青春时装及配饰的月销售额约10万元,2008年6月,月销售额达22万元。2008年8月19日,在GOOGLE中输入paulfrank,得到约有23 200 000项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其中第一条为www.paulfrank.com,即保罗弗兰克公司的网站,后面几项均提到大嘴猴paul frank,但搜索的页面上没有显示保罗弗兰克公司。保罗弗兰克公司表示大嘴猴就是其产品,但没有其他证据能予以证明。进入www.paulfrank.com网站,网站提供网上购物服务。
在诉讼中,龙哲主张其英文名字为paul frank,并提交了2008年5月10日其与陶功浩签订的《网站建设委托合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其注册商标和商号paul frank,虽然保罗弗兰克公司注册商标是在争议域名之前获准注册,但paul frank是一个姓名,对于此类词汇,保罗弗兰克公司并不具有除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领域独占的权利,除非能证明其注册商标或商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该词汇与其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在争议域名注册时保罗弗兰克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在中国具有的知名度情况。保罗弗兰克公司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龙哲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曾接触或知晓保罗弗兰克公司的注册商标或商号。由于受到域名政策变化的影响,仅凭龙哲以并不存在的龙哲公司的名义注册争议域名、后才变更为其本人的事实,不能认定龙哲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龙哲注册争议域名后至今从未使用,虽然客观上可能阻止保罗弗兰克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但在没有证据证明龙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保罗弗兰克公司注册商标或商号的情况下,显然无法认定龙哲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权利人注册争议域名。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保罗弗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罗弗兰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龙哲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龙哲注册的域名或改判由保罗弗兰克公司持有,并赔偿保罗弗兰克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7 937元,包括调查费5 000元,翻译费 2 137元,公证费800元,代理费20 000元。其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保罗弗兰克公司的合法在先权利包括17件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PAUL FRANK INDUSTRIES, INC. 商号权、www.paulfrank.com域名;2、龙哲对其注册的域名主体部分“paul frank”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注册和使用的正当理由;3、龙哲注册涉案域名具有主观恶意:其注册域名时使用并不存在的“龙哲公司”,注册涉案域名长达两年时间并未使用,并且龙哲注册了两个域名,说明不是为了自己使用;4、保罗弗兰克公司的在先权利有知名度。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