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综上,上诉人开普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ΟΟ九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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