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科勒公司与贝朗(上海)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勒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53044,科勒镇高地道444号。

法定代表人纳塔莉A.布莱克,部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辉,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建,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贝朗(上海)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30弄15号西一楼。

法定代表人任百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贝朗(广州)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百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月,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贝朗(广州)卫浴器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颐安鑫鼎204(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董事长。

上诉人科勒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少辉、林建,被上诉人贝朗(上海)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贝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静,被上诉人贝朗(广州)卫浴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贝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雪月,被上诉人北京星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科勒公司系名称为“溢出式浸泡浴缸”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其从星苹公司处购买了型号为B25001W-4的浴缸一个,并取得盖有美国贝朗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之印章的《检验报告》一份、盖有上海贝朗公司印章的《经销商授权书》。该浴缸系上海贝朗公司和广州贝朗公司制造,上海贝朗公司和广州贝朗公司亦在其网站中展示了溢流按摩浴缸。上海贝朗公司和广州贝朗公司提交了申请日期为1986年4月1日、文献号为DE3610823的德国专利文件(简称现有技术),并据此主张公知技术抗辩。科勒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9、16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现为合法有效专利,应受我国专利法保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9的保护范围,未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9的必要技术特征,故上海贝朗公司和广州贝朗公司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本专利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科勒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举证期限届满后补交的证据,违反举证期限规定;原审法院只就本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理解法律错误,上诉人并非仅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9、16主张权利,而是以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现有技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公知技术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被控侵权产品已构成侵权。

上海贝朗公司、广州贝朗公司、星苹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溢出式浸泡浴缸”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6月25日,公告授权日为2005年9月7日,专利权人为科勒公司,专利号为:01814674.0。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

“1.一种浴缸,包括:

沐浴池,其具有底板和延伸到上边缘的侧壁;

溢出槽,其具有一底板,隔开地位于沐浴池上边缘以下,沐浴池的底板以上;

管路,它导通溢出槽和沐浴池之间的液体;和

泵,它与管路连接,将水从溢出槽送到沐浴池中;

其特征在于所述溢出槽径向布置在沐浴池的至少大部分周边上,用于收集从上边缘溢出的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浴缸,其特征在于沐浴池的上边缘高于溢出槽的最高处。

……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浴缸,其特征在于溢出孔设置在溢出槽的槽壁上。

……

16.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浴缸,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水开关,其控制设置在沐浴池底板上的排水口中的排水塞,其中排水开关安装在溢出槽的内侧壁上。……”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