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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勒公司与贝朗(上海)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

在原审法院庭审时,科勒公司明确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9、16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

2008年6月2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监督下,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剑从星苹公司处支付预付款预订型号为B25001W-4的浴缸一个(即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盖有美国贝朗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之印章的《检验报告》一份、盖有上海贝朗公司印章的《经销商授权书》。2008年7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监督下,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剑向星苹公司缴纳所购浴缸的剩余货款,并取得相应发票,随后提取涉案浴缸及随浴缸一起包装的《产品说明书》、《产品使用手册》、保修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4897号公证书。星苹公司提供了进货单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合法渠道。上述检验报告表明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上海贝朗公司;产品使用手册上印有“贝朗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徐路168号”、“http://www.bravat.com”字样;保修卡上印有“产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平工业区福平路2街6号”字样。广州贝朗公司认可其制造了涉案浴缸。

原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技术对比,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1、具有底板和延伸到上边缘的侧壁的沐浴池;2、具有一底板、隔开地位于沐浴池上边缘以下、沐浴池的底板以上的溢出槽;3、导通溢出槽和沐浴池之间的液体的管路;4、与管路连接,将水从溢出槽送到沐浴池中的泵;5、所述溢出槽环绕在沐浴池的周边上,用途是收集从上边缘溢出的水;6、沐浴池的上边缘高于溢出槽的最高处;7、溢出孔设置在溢出槽的槽壁上。原审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9的保护范围,但由于未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找到排水开关,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未对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定表示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并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2008年7月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监督下,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剑访问了www.bravat.com网站,该网站中展示有溢流按摩浴缸,在“联系我们”部分记载的是广州贝朗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办事处的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548号公证书。

上海贝朗公司和广州贝朗公司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共同补充提交了七份对比文件,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已被公知技术所公开,其中包括申请日期为1986年4月1日的DE3610823的德国专利文件(即本案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的权利要求1记载:“•••浴缸,并具有一个至少能够将一部分从浴缸上边缘溢出的循环水进行导流的溢流槽,其特征在于,溢流槽•••在需要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通过循环系统至少将这些水的一部分重新导入浴缸,进行水循环时优先通过至少一个循环泵以及水循环管和至少一个喷水孔•••”;权利要求4记载:“权利要求1和/或2中提到的浴缸,其特征在于,被溢流槽和/或凹槽包围的浴缸边缘高于浴缸的溢出边缘,并且至少部分高出溢流槽和/或凹槽”;其描述部分记载有溢流槽和/或凹槽上安装有至少一个与排水管道连接的安全泄水槽;附图1上可以看出安全泄水槽连接于溢出槽的侧壁上。科勒公司亦补充提交了EP 01951094.0欧洲专利登记信息摘录及其中译文、EP 01951094.0授权引证的德国专利G8600726.2及其中译文、EP 01951094.0授权引证的欧洲专利EP1043456A1及其扉页中译文、欧洲专利局就EP 01951094.0专利申请发给代理机构的授权通知书与拟授权文件及其中译文,用以证明其专利的稳定性。

科勒公司为本案及另案共支出公证费602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32 000元。

上述事实,有01814674.0号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件、(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4897号公证书、(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548号公证书、经销商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出仓清单、增值税发票、产品说明文件及使用手册、贝朗产品的零售目录、公证费发票、EP 01951094.0欧洲专利登记信息摘录及其中译文、EP 01951094.0授权引证的德国专利G8600726.2及其中译文、EP 01951094.0授权引证的欧洲专利EP1043456A1及其扉页中译文、欧洲专利局就EP 01951094.0专利申请发给代理机构的授权通知书与拟授权文件及其中译文、被控侵权产品与科勒公司所生产浴缸的对比文件、公知技术文件、被控侵权产品的进货单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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