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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纹迪与曲维岳、刘殿宣、王刚娃房屋买卖纠纷一案(2)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6)港民初字第1511号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红
                  审 判 员 邓万智
                  审 判 员 王剑虹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杰



                  速 录 员 肖珺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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