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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龙、孙宝华与天津市大港区古林街道办事处上古林村村民委员会损害赔偿一案(3)
审 判 长 张峰山
审 判 员 王剑虹
人民陪审员 曹亚军
二00八年六月 五 日
书 记 员 乔 溪
速 录 员 赵 红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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