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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效华交通肇事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港刑再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霞,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系被害人张振东之妻。
  委托代理人徐亚儒,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全柱,男,193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冶金实验厂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振东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天津市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梅,女,40岁,无职业,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亭,女,1934年8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街缝纫机厂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振东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天津市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梅,女,40岁,无职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王效华,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略),暂住(略)。2006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于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现羁押于天津市大港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玉梅,天津市大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兴文,男,45岁,汉族,住(略)。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效华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港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港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胜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霞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全柱、李秀亭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王效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兴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效华驾驶制动、照明不合格的牌照号为冀JP3072号的“夏利”牌小客车,沿大港油田红旗路由西向东行使至物探公司西侧,将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倒在公路上的伤者张振东碾压,造成张振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效华驾车逃离现场,后返回事故现场自首。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效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杨希胜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发现大港油田红旗路物探公司西侧发生交通事故并打电话报警;证人谢广贺、郭喜凤、陈良才等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乘坐被告人驾驶的夏利车在物探公司西侧的公路上轧上障碍物的事实经过;证人王兴文的证言证实肇事车辆系被告人从其处所借;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效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王效华的自首材料;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其他书证。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效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效华有自首情节,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效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霞、张全柱、李秀亭诉称,因被告人王效华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张振东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王效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兴文赔偿丧葬费11,370元;死亡赔偿金285,660元;被抚养人王荣霞生活费210,960元;被抚养人张全柱、李秀亭生活费100,000以及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的被抚养人张全柱、李秀亭的护理费用及相关精神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证实自己的主张。
  再审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效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张振东系两次撞击或碾压致死,其不应承担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王效华表示目前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效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效华的行为并非是被害人张振东死亡的直接原因,更不是全部原因。2.被告人王效华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不应认定为逃逸。3.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
  再审期间,针对刑事部分,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再审查明,被告人王效华于2006年3月18日21时许驾驶从王兴文处借来的牌照号为冀JP3072号的“夏利”牌小客车,行驶至大港油田红旗路物探公司西侧时,因车辆灯光不合格、制动性能不合格,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的被害人张振东碾压致死。被告人王效华在意识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被告人王效华发现肇事车辆前方车牌照丢失,即返回现场附近寻找。被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发现从而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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