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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姚敏与钟成所有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0004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海,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范海斌,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敏,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范海斌,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成,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钟海、姚敏与钟成所有权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沈民(2)房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1日,钟海、姚敏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海、姚敏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第(六)、第(十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06)和民房初字第486号及(2006)沈民(2)房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判决沈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20号楼552房屋归再审申请人所有,由再审被申请人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再审申请人钟海名下;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再审人钟海、姚敏所提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和所争议的房屋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予以支持。因该争议房屋所有权系被申请人钟成所有。申请再审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提出的被申请人钟成出售了申请再审人的房屋是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诉讼。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海、姚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铁 军
审 判 员 刘 英 杰
审 判 员 李 永 才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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