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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海与李井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004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海,男,1970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井彪,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略)。

张立海与李井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月5日,张立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立海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第(六)、第(七)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井彪赔偿近三年损失2400.00元;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井彪立即排除妨碍;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再审人所提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井彪立即排除妨碍,并赔偿近三年的损失等项的理由不能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李井彪依照退耕还林政策进行栽树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立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铁 军

审 判 员 刘 英 杰

审 判 员 李 永 才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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