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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英子与被孙惠玲、丹东中教房地产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000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英子,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秀斌,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惠玲,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俄罗斯海参威市北京饭店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长敏,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丹东中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南英子与被申请人孙惠玲、丹东中教房地产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作出(2007)丹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24日,南英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南英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振 华
二〇〇九年 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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