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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荣权与袁亚军、赵黎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顺高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030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荣权,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城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现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亚军,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黎明,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

法定代表人:汪和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建华,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顺高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吕布屯后街l6号。

法定代表人:肖伯武,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郭荣权与被申请人袁亚军、赵黎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顺高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沈中民三终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0月30日,申请再审人郭荣权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郭荣权申请再审称:2006年1月1日,申请再审人郭荣权、被申请人袁亚军、赵黎明与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50年,并报经镇政府审核批准加盖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镇农业承包合同鉴证专用章。2007年3月,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再审人承包的300亩果园擅自转让给沈阳陨石山森林体育运动有限公司,2007年4月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伙同北京顺高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强行毁林施工,给申请再审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无效,属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2006年1月1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判令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果园承包合同,并赔偿申请再审人果园承包收益损失120万元。

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申请再审人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陡子峪村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在2006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中,承包主体是袁亚军,申请再审人只是袁亚军的代理人。该合同签订时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义定程序,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退一万步说,即使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该村委会向袁亚军发出催缴承包费通知后,承包人没有履行缴纳承包费的义务,且对该催缴通知书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该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申请再审人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1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袁亚军、赵黎明、北京顺高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振 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露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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