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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高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辽审民提字第00055号
申请再审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东,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环,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代铭,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 [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3日,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0302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再审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请人高环工程款2万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给付。

二、被申请人高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申请人高环承担。

四、此外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绍 勇

代理审判员 刘 荔

代理审判员 樊 少 忠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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