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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国与王宝华、王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030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绍国,男,192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卫生厅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雅琴,女,1953年12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怒江小学教师,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宝华,男,194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苏家屯机务段沈西分段退休职工,住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4-8号27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庆,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电缆厂工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孙绍国与被申请人王宝华、王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沈民一终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5日,申请再审人孙绍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孙绍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绍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景 祥
代理审判员 樊 少 忠
代理审判员 吴 志 强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露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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