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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

再查,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4-4的销售点不是沈阳正泰公司的销售网点,其实际经营单位是沈阳正泰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该中心是经工商局核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浙江正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2万元,差旅费8,306元,公证费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前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

二、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后不得再以含有“正泰”字样的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更名手续,若违反此项约定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须向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8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沈阳正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5,450元。




审 判 长 李 易 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军

代理审判员 马 越 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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